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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里被盗 物管应否担责

时间:2016-05-11 09:49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_  点击: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李憬新 刘海婷)小区业主家中被盗,能否以小区物管未尽职责为由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被盗损失并免除物业管理费?日前,大亚湾法院审理了一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要求物管公司担责的主张未被法院认可。
 
  于某系大亚湾一小区业主,2013年6月在家中发现笔记本电脑、相机和部分现金被盗,于某认为,物管公司未尽安全管理职责而导致失窃,故于2013年6月开始拒缴物业管理费。物管公司于2014年5月向于某发出《欠缴物业费水电费停水停电通知单》,通知其若不缴纳所欠费用将实行停止供水电,待欠费缴纳后予恢复。无奈之下,于某才缴纳了物业管理费。随后,于某以物管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对门禁等相关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导致业主财产安全受到损害为由,将物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免除2013年6月起至相关设施维护正常之日已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公摊的水电费及赔偿被盗损失等多项主张。
 
  家中被盗,小区物管是否需要担责?如果物业存在过错,业主是否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予以抗议?大亚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某缴纳物业管理费与公摊的水电费是基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管公司之间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于某系小区的业主,物管公司已为包括于某在内的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的事实。在物管公司已根据《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的情况下,于某依法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和公摊水电费。于某因第三方的原因导致失窃并非免除其物业管理费和公摊水电费的法定事由,与原告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和公摊水电费完全是两种法律关系。因此,于某要求免除其2013年6月起已缴的物业管理费及公摊水电费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根据《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物管公司仅是对小区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等进行维护管理,并不包括对于某的财产承担保管服务,即物管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管理职责而非保管义务。根据物管公司提交的证据,包括出入登记表、巡逻签到表等,足以证明其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管理义务,尽到了维护良好公共秩序的职责,对于某的失窃事件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于某要求物管公司承担家中被盗损失没有依据。
 
  案件主审法官表示,业主之所以要向物管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是因为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则向物管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双方都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若业主认为物管公司的管理服务不到位,给其带来了损失,有权要求赔偿,但应当提交证据证明造成的损失是因为物管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同时,物管公司承担责任要以其与业主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为准,在本案中,《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物管公司仅是对小区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等进行维护管理,对于某的财产并没有保管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已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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