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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无端被铁丝绊倒,飞来横祸谁担责?

时间:2016-05-12 11:28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作者:_  点击:

  37岁的陈女士怎么也不会想到,走路在某一天也会变成一件危险的事情,而且会导致自己十级伤残。
 
  陈女士在广州从化的一座写字楼里办公,2015年2月6日11时左右,陈女士因工作外出,经过写字楼附近的停车场出入口处时,不慎被不知何时架设的铁丝线绊倒,被停车场工作人员送医后,陈女士被诊断为右桡骨小头粉碎性骨折,住院11天,还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出院后,由于物业公司拒绝赔偿,陈女士到法院起诉。广州市从化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陈女士25518.83元。随后物业公司上诉,2016年1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女士:物业公司未设警示标语导致自己受伤
 
  在法庭上,陈女士认为,物业公司在停车场附近设置障碍铁丝线却没有设置警示标语牌,这是导致自己受伤的最主要原因。根据自己受伤的情况,陈女士希望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99105.05元。
 
  物业公司:受伤位置不在管理范围内,物业公司无责
 
  物业公司则认为,陈女士发生意外摔伤的位置不属于停车场管辖范围之内,陈女士已是成年人,理应有足够的生活经验和正确的判断能力。此次事故完全是陈女士自己在路经还没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出入口时,不小心摔倒而受伤的。且陈女士受伤后,物业公司已有工作人员迅速到现场并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已经尽到管理上的责任。同时,陈女士在附近的写字楼里上班,所在单位已为其购买保险,她受伤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范围,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理应由她所在单位当作工伤而全额报销。现在却又要通过诉讼索取近十万元的赔偿不合情理。因此,物业公司一方请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发生摔伤的现场情况,判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二者都有过错,酌定责任比例
 
  从化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的停车场(含出入口)是一个开放式的公共场所,物业公司作为经营管理者,应当承担管理职责,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经营场所设施存在的不合理危险,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经查明,铁丝线距离该停车场出口约7米,尽管有铁丝线围栏,但是铁丝线细小不易看清,高度也只有三、四十厘米,铁丝线上残留的一小捆红白相间的隔离带不足以引人注意,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隔离措施,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说明该公司对于停车场出口潜在的危险状况未进行充分的提示、警示,未能彻底消除潜在风险,存在过错,应对陈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位于事发地对面的写字楼里上班,经常从大厦出入,对周围环境较为熟悉,事发地点为停车场出口,原告应当预见到从停车场出口经过的潜在危险,对自身的安全应当谨慎注意,然而原告因疏忽大意未能注意安全,不慎被绊倒摔伤,自身亦存在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考量事故发生的原因、过错程度等,酌定由陈女士承担主要责任即70%,由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即30%。
 
  最后,广州市从化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25518.83元。随后,物业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1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随着商业的迅速发展和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也随之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商场停车场(含出入口)作为一个开放式的公共场所,物业公司作为经营管理者,应当承担管理职责,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经营场所设施存在的不合理危险,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因此,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尤其注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消除安全隐患,减少甚至避免类似安全事件的发生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也应注意,切莫疏忽大意,否则可能像本案中的陈女士一样,受伤的还是自己。(从化法院 卢德升 刘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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