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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有无起诉资格 车位收益到底该归谁

时间:2016-05-12 14:06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_  点击:

  中国江苏网5月12日讯 如今,物业纠纷快速攀升,类型越来越多,解决起来也越来越难。哪些矛盾纠纷容易发生?发生矛盾纠纷后如何妥善解决?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物业纠纷疑难问题研讨会,对一些实际中让不少人感到头疼的问题进行讨论,我们来听听法官们的意见。
 
  现状
 
  同类物业纠纷 出现不同裁决
 
  从中院民一庭了解到,目前国内相同类型的案件所做出的判决中,从北京、上海、广东等几个有代表性的地区来看,对于很多物业问题的判决,结论往往 是不一样的。问题根源不在审判当中,而在于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本身存在缺陷。比如实际生活中,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双方关系不 顺;业主表决率要求比例高,可如果通不过表决,究竟是把小区管理工作停下来还是怎么办,也没有明确的说法……这些问题反映到具体的纠纷当中,处理起来就会 比较棘手。所以面对一些纠纷时,法官对同样问题难免出现不同的认识。
 
  讨论
 
  问题一:业委会是否有权代表业主起诉?
 
  当小区居民与物业发生利益矛盾时,业主委员会能不能作为原告起诉呢?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小新平时很注意搜集这方面的问题,他认为业委会是一个 新生事物,相关部门目前对业委会内部审查比较严,业委会的推广还处在起步阶段。他说目前全市小区真正成立业委会的连20%可能都没有,现在小区收费、涨价 等纠纷突出,需要加强而不是遏制业委会的建设。在实际接触中,虽然有极个别人谋取利益的情况出现,但大部分业委会成员是非常热心、认真的,他们是要为业主 分忧解难的。
 
  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潘华明提出,虽然遇到纠纷时业主可以以个人名义起诉,但是整个小区业主众多,遇到同一类纠纷,如果要每个人单独起诉的话,一下 子几百个案件,对业主和法院来说都吃不消。他认为这类纠纷审理要提倡“两便”原则,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也便于法院审理和执行。因此业委会起诉更加方便简 单,可以集中起来处理问题,而且可以尽早地让业委会担起责任。
 
  会上也有人提出,业委会的实体权利是有的,至于业委会是否经过合法程序属于小区内部运行问题,不是法院该管的。不过建议法院受理后在小区内公示一下,如果大多业主反映业委会不能做代表的,再根据实际情况变通。
 
  问题二:业委会资格是否以“备案”为准?
 
  业委会的资格确认,到底是以选举产生为准,还是以备案为准,之前存在争议。因为现实中有关部门对一些业委会不予备案,导致这些业委会要行使权利时就出现有没有资格的“窘境”。
 
  中院民一庭庭长姚旭斌认为,如果业委会不备案就没有主体资格的话,业委会永远没有途径来进行诉讼,很多小区问题就会僵持着不能解决,最终受害的 还是业主。对于小区管理,业主从原来不参与到不规范参与,再到积极性很高,这当中肯定需要一个过程。现在即使业委会不够规范,原则上也应该让它成立、运转 起来,让其发挥作用,然后再来发现运作中的问题,逐步规范和完善。应该鼓励业委会为业主主张权益,而不应该在资格等问题上设置过多的限制。法院审理案件的 目的是帮助小区协调解决物业纠纷,不需要纠结于业委会是否备案这一点。
 
  问题三:人防车位的收益到底该归谁?
 
  现在很多小区按照规定都设有人防设施,作为紧急集散地或避难所,有些平时就用来作为车位使用,产生的收益归谁存在争议。尤其对于没有分摊到房价的设施,产权和归属上业主、开发商等对此持不同意见。
 
  对此南长法院民一庭庭长何英认为,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对收益方面有相关规定,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首先用于人防工程的设施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多余费用要单独列账,其中七成收益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剩下可补贴物业服务费。
 
  整个收益用于小区的维护,这点没有太大疑义,但是目前有些车位已经卖掉了,收益怎么办?会上提出,每个小区年代不同,有些当时可以出售,只是没 有产权,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姚旭斌认为,在车位问题处理上,首先应该看是不是规划内的车位,如果规划内的,就规定得很明确了。其次,如果是占用了业 主共有的道路等,也就是规划之外的车位,原则上应属于全体业主。车位涉及到防空设施的,即使是规划内的,也都按照相关规定来处理。
 
  背景
 
  一份“提案”促成一场研讨会
 
  昨天这场研讨会的缘起,是市政协委员邹小新一份名为《加强物业案件审判 促进小区矛盾化解》的提案。
 
  邹小新介绍,物业纠纷是新类型的民事案件,近年来,物业纠纷数量不断增长,除了传统的物业费外,大量涉及地下车库、车位、会所等产权争议、业主 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等纠纷进入法院。邹小新说,关于物业纠纷的审判,无锡走在了全国前列——春江花园业主委员会与上海陆 家嘴物业公司物业纠纷案,曾作为指导性案件登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位居江苏十大民生案例之列,并推动了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
 
  面对现在出现的新问题,邹小新提出了两个建议——
 
  首先,他认为要加强物业法规研究。目前,物业纠纷中涉及的众多法律问题认识并不统一,其中,业主自治组织决议遭质疑时的效力问题、会所等配套设 施的产权问题、物价局文件能否决定产权归属等问题,在无锡已经成为急需解决的难题。法院应当对这些诉讼中常见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形成统一的意见,促使物 业纠纷得到顺利解决。
 
  第二,他建议改进审判方式。审理物业纠纷案件时,法院首先应实行繁简分流,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优势,对标的额不大的物业费案件应尽量使用小额诉 讼程序快速解决;对于业主自治组织决议的合法性问题等应尽量适用简易程序。这些问题耗时过长会给小区管理带来很多麻烦。其次是避免诉讼迟延,物业纠纷涉及 人数众多,要避免引发其他问题。
 
  后续
 
  已达成共识的问题 将出审判指导意见
 
  对于政协委员提案,原本法院只要做出答复就可以,但是法院对物业纠纷问题也非常重视,专门组织负责审理物业纠纷的中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各(市)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等,并邀请市政协委员等到场开门办提案,一起来讨论这个话题。
 
  市中院副院长邹建南表示,物业纠纷纷繁复杂,法院会把它作为一个调研课题,以尽力把各种类型的物业纠纷处理好。研讨会上法官们各抒己见,对一些问题达成了共识,理清了思路,还有些问题有待于今后继续探讨。
 
  据悉,对某些问题形成一致意见的,之后中院将进行整理,作为两级法院审判的指导性意见,更好地促进物业纠纷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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