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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小区物业服务质量 业主拒交物业费吃官司

时间:2016-05-14 09:59  来源:中新网河南新闻  作者:_  点击:

 
  中新网许昌5月13日电 小区物业管理费上涨,而配套的服务质量却跟不上,导致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现象逐年上升。而业主王某正是因为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连续19个月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王某支付自2014年起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2016年5月11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116.52元,并驳回该公司上涨物业管理费的诉求。
 
  从2013年5月起,许昌某物业服务公司开始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委托管理期限为三年。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为每平米0.6元向业主按季度收取。合同期限内,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每年按照当地确定的最低工资上调比例及时间,经公示后上调,小区内公共绿化、消防用水、公用设施、设备运行等费用暂按每户6元收取。业主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的,除应继续向物业公司交纳外,还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应按费用的百分之三向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
 
  该物业公司诉称,王某为该小区三楼住户,其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7月份,一直拖欠物业管理费,经公司多次催要,王某拒不缴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王某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471.2元及延迟付款的滞纳金6440.6元。
 
  庭审中,王某辩称,自己住在三楼,而楼下安装的防盗窗凸出墙面,从一楼能直接攀爬到三楼,严重影响自己居住环境的安全性。同时,有业主私自在车库门口垒砌了石台,影响自己通行,导致开车经过时被剐蹭,造成一定的损失,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都未得到任何回复。同时,物业公司无端地把物业费从每平米0.6元涨到0.68元,既没有经过大多数业主的同意,又与配套的服务质量不成正比,因此不再缴纳物业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物业公司与王某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王某应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相应的物业费。其辩称物业公司没有制止楼下住户安装防盗窗,导致面临安全威胁而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于法无拒,王某构成违约,故应支付自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份的物业管理费2116.52元。关于该公司诉求的违约金,《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过高,应按照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该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每平米0.68元收取物业管理费的请求,证据不足,被该院驳回。
 
  法官提醒大家,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业主不仅要求房屋有保障,还要生活有品质,对物业的服务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物业管理企业要想获得持久健康发展,必须注重以人为本,多管齐下打造高素质服务团队,做好投诉接待与处理,把业主投诉作为宝贵资源,才可以及时发现管理与服务中的不足,尽可能的去改进服务水平,提高管理服务质量。(李俊杰 赵市伟 李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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