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遭“水浸”物业是否需担责?
5月10日,又一次暴雨的考验,城市“水浸”仿佛鲠在深圳市民喉头的那根刺,被暴雨一刺激又浮了出来。宝安部分老旧小区地势较低,加上小区周围的市政排水管道排水不通畅,一到汛期,大量雨水无法迅速排走,倒灌到地下车库,造成地下车库被淹。
记者从宝安区住宅局了解到,为改善部分小区地下车库频繁被淹的状况,已在雨季之前要求物业公司制订或完善地下车库防浸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队伍,添置水泵、沙袋等应急物资,确保第一时间能够开展应急抢险,并要求物业企业在发现地下车库汛情后第一时间向属地街道三防办报告,同时设置警戒区域,迅速控制险情,避免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根据公开的新闻报道,已有业主在地下车库被淹后起诉物业,法院判决指出,如果物业公司未能证明自己在事发前和事发时采取了抢险措施,需承担部分责任。
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向来有些水火不容,那么对物业公司不满意,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针对这些热点问题,记者咨询了宝安区住宅局工作人员。
Q:个别业主能以“不要物业管理”为由拒交管理费吗?
A:业主就其房屋享有的权利,包括房屋的单独所有权和房屋公共空间、共有设施的共同所有权以及土地的共同使用权。我国城市业主所拥有的住宅,其建造形态基本上是集合式的,公共空间、共有设施的共同所有权以及土地的共同使用权的存在,是非常普遍的情况。这决定了业主行使所有权会影响关联业主的权利,受到相邻业主权利的制约。
业主大会一旦决定选聘物业公司对物业实施管理服务,不但将共同财产的管理服务,而且将一部分私人财产的管理服务置于整体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这一共同契约就必然既要反映单个业主的利益,又要在单个业主利益的分散性与众多业主利益的协调性之间实现均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旦确定,就意味着要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以个别业主以不要物业管理作为拒交管理费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Q:业主能以某项物业服务不好为由而拒付管理费吗?
A:管理费是由不同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组成的综合费用,如果确因物业公司的某项服务没有达到标准,业主应该向物业公司提出,或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或投诉,通过合法途径保障自己的利益,而不能因此拒缴有关费用。
宝安日报记者 罗慧怡 通讯员 陈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