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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被盗,小区物管要不要担责?

时间:2016-05-16 09:14  来源:惠州日报  作者:_  点击:

  小区业主家中被盗,能否以小区物管未尽职责为由,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被盗损失并免除物业管理费?日前,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业主财物被盗状告物管公司未尽责
 
  于某是大亚湾区一小区业主,2013年6月,其家中笔记本电脑、相机和部分现金被盗,于某认为物管公司未尽安全管理职责而导致失窃,故于2013年6月开始拒缴物业管理费。物管公司于2014年5月向于某发出 《欠缴物业费水电费停水停电通知单》,通知其若不缴纳所欠费用将停供水电,待欠费缴纳后予以恢复,于某遂缴纳了物业管理费。随后,于某以物管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未对门禁等相关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导致业主财产安全受到损害为由,将物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免除2013年6月起至相关设施维护正常之日所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公摊的水电费及赔偿被盗损失等多项主张。
 
  大亚湾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某缴纳物业管理费与公摊的水电费是基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管公司之间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于某为小区的业主,物管公司已为包括于某在内的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的事实。在物管公司已根据《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的情况下,于某依法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和公摊水电费。于某因第三方的原因导致失窃并非免除其物业管理费和公摊水电费的法定事由,与其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和公摊水电费完全是两种法律关系。因此,于某要求免缴相关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物管公司责任以《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为准
 
  同时,根据《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物管公司仅是对小区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等进行维护管理,并不包括对于某的财产承担保管服务,即物管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管理职责而非保管义务。根据物管公司提交的证据,包括出入登记表、巡逻签到表等,足以证明其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管理义务,尽到了维护良好公共秩序的职责,对于某的失窃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于某要求物管公司承担家中被盗损失没有依据。
 
  据办案法官介绍,业主与物管公司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物管公司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则应当向物管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若业主认为物管公司的管理服务不到位,给其带来了损失,有权要求赔偿,但应当提交证据证明造成的损失是因为物管公司的过错造成的。
 
  同时,物管公司承担责任,要以其与业主签订的 《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为准,在本案中,根据《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已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付巨晗 通讯员卢思莹李憬新 刘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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