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用户名 密码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在线 > 案例分析 > 案例分析

3岁儿童坠楼身亡 父母索赔物业担责一成

时间:2016-05-19 09:54  来源:广州日报大洋网  作者:_  点击:
 
  法院: 物业公司赔偿7万元 小凯父母疏于照顾与监护存在较严重过错承担90%的责任
 
  文/广州日报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黄彩华、钟小欣
 
  虎门镇一家楼盘的装修工人王某带着3岁多儿子小凯(化名)到楼盘某单元房作业,其间父亲王某外出买东西,留下小凯独自在房间里,不料小凯意外从窗口坠楼身亡。小凯父母遂向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索赔74万多元。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审结此案。法院认为,涉案窗户并未违反建筑规范,开发商无须赔偿,但物业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小凯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将小凯单独留在陌生的装修现场,疏于照顾,存在严重过错,应自行承担90%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赔付小凯父母10%的损失7万多元。
 
  事发:装修工外出购物 儿子独留坠楼身亡
 
  2014年7月27日下午4时许,装修工人王某带着年仅三岁半的儿子小凯来到东莞市虎门镇一个楼盘某二楼单元房安装水泵。其间,小凯父亲王某出去购买安装水泵所需的螺丝,就将小凯单独留在房内。
 
  10多分钟后,王某买完材料回到单元房,发现小凯不在便四处寻找,后发现小凯倒在二楼的平台上,身旁一摊血迹。当天,小凯经抢救无效死亡。
 
  监控录像显示,小凯从二楼房间走出后乘坐电梯上到十楼后走出电梯,十楼窗户旁还遗留了一只小凯的鞋子。
 
  小凯父母认为,事发通风窗口防护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导致小凯死亡的直接原因,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均应承担责任,遂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楼盘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请求判令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共74万多元。
 
  判决:疏于安全防护管理 物业公司担责一成
 
  根据监控录像和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法院认定小凯系从电梯间窗户坠落死亡。
 
  经法院组织实地勘察,事发窗户净高1.10m,已加建了防护栏杆,防护栏杆高度亦达1.19m,其设计与建造并未违反相关国家建筑规范。
 
  经查,物业公司此前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法院遂追加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凯的父母是法定监护人,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小凯父母疏于照顾与监护,放任小凯一人独处高层住宅内,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严重过错,应承担90%的责任。物业公司明知小凯系随其父亲一起到达小区住宅内施工的情况下,仍对其予以放行。其间,小凯父亲外出,物业公司完全有可能知晓小凯被单独留在装修现场,具有一定危险性。事发地属于半公共区域,涉案窗户虽有防护栏杆,但栏杆毕竟没有完全覆盖整个窗户,仍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服务公司,没有在相应区域内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对于小凯的死亡结果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赔付小凯父母10%的损失7万多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支付小凯父母赔偿金6万多元,物业公司支付赔偿金3000多元。
 
  法官:父母监护失责是主因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副庭长陈国云称,近年来,小孩被家长独自留在家里或者其他场所,而发生安全事故引发官司的情况并不鲜见。出事的最主要原因,是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粗心大意,怀有侥幸心理,却不知会将自己幼小的孩子陷入了危险甚至死亡的境地。作为家长,应当时时谨慎,对小孩切实负起监护职责。
 
  此外,陈国云法官还建议,物业公司应谨慎注意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和防范,避免纠纷的发生。
 
关于我们  协会动态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管理入口 
opyright 2010-2020 河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版权所有 冀ICP备:19025151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502002084号  技术支持:网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