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铁丝绊倒致伤残告物管 法院判二者均有错
37岁的陈女士怎么也不会想到,走路竟然也会变成一件危险的事情,而且会导致自己十级伤残。
陈女士在广州市从化区的一栋写字楼里办公,2015年2月6日11时左右,她因工作外出,经过写字楼附近的停车场出入口处时,不慎被不知何时架设的铁丝绊倒。绊倒后,陈女士疼痛难忍,大声呼救,被闻声赶来的停车场工作人员送往医院治疗。在医院,陈女士被诊断为右桡骨小头粉碎性骨折,住院11天,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出院后,由于物业公司拒绝赔偿,陈女士于是到法院起诉。
在法庭上,陈女士称,物业公司在停车场附近设置障碍铁丝却没有设置警示标语牌,这是导致她受伤的最主要原因。这次事故的发生,无论在经济上还是精神上都给她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花去医药费近1万元且造成十级伤残,但物业公司根本没有诚意解决赔偿问题,所以只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根据受伤情况,陈女士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99105.05元。
物业公司一方则认为,陈女士发生意外摔伤的位置不在停车场管辖范围之内,而且陈女士是成年人,理应有足够的生活经验和正确的判断能力去避免事故发生。此次事故完全是陈女士自己在路经还没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出入口时,不小心摔倒而受伤的。且陈女士受伤后,物业公司已有工作人员迅速到现场并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已经尽到管理上的责任。
物业公司一方还表示,陈女士在附近的写字楼里上班,所在单位已为其购买保险,她受伤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范围,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理应由她所在单位按照工伤全额报销,因此她要通过诉讼索取近十万元的赔偿不合情理。物业公司一方请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发生摔伤的现场情况,判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地点: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充分警示义务,须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陈女士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因此判决该物业公司赔偿原告2.5万余元。后该物业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经营管理者,应当承担管理职责,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经营场所设施存在的不合理危险,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经查明,铁丝距离该停车场出口约7米,尽管有围栏,但是铁丝细小不易看清,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隔离措施,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说明该公司对于停车场出口潜在的危险状况未进行充分的提示、警示,未能彻底消除潜在风险,存在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考量事故发生的原因、过错程度等,酌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