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孙小区内落水溺亡 业主、物业对簿公堂
在小区内建设美丽的景观湖,像一把双刃剑,虽然提高了小区环境的美感,但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危险。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调解了一起因祖孙溺水而亡产生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赔偿纠纷案件。
■事件:爷爷带孙女小区内玩耍不幸双双溺亡
事故发生的景观湖,位于石家庄市某小区内的活动广场,紧挨着便道,常有小区住户带孩子在此处看鱼玩耍。去年8月3日下午,小区住户王某抱着其孙女在小区内玩耍,后被小区其他住户发现二人倒在景观湖内,经医院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事发后王某家属同小区物业为赔偿问题发生争议,于是王某家属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桥西法院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考虑到原告和被告同住一个小区,今后还会长期沟通相处的客观因素,便征询原、被告意见是否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对此,双方均同意调解。调解中,由于事发后原告方一直未能得到赔偿,求偿心理迫切,而被告方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原告亲属溺亡属于个人过失,不同意赔偿,双方意见相左,调解工作一度陷于僵局。
为查明案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案法官到现场实地进行了勘验,仔细阅看了警方的调查笔录,并多次与当事人谈话沟通。经过调查,办案法官指出被告物业公司存在疏于安全管理的问题,其对小区公共设施负有管理义务,未及时进行安全巡查,亦未安装必要的监控防范设施,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同时,以邻里友爱、和谐小区为切入点,向双方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使双方情绪稳定下来。最终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给予一定赔偿,双方握手言和。
■说法:物业须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但是,对于封闭性生活小区内的居民活动场所是不是公共场所,在司法实务上有不同的认识。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物业应将业主的利益放在首位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新建小区内往往建设了景观湖、游泳池等设施,然而目前许多小区缺乏必要的防护措施,此类设施往往成为溺水的“重灾区”。作为小区物业,应将业主的利益放在首位,积极采取增设防护栏和警示标志、降低水位、加强安全巡查等措施,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对于小区业主或使用者而言,应正视此类设施存在的潜在危险,防止悲剧再次发生。
■本报记者王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