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用户名 密码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在线 > 案例分析 > 案例分析

业主可否拒绝物业管理服务

时间:2016-06-03 10:21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_  点击: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服务关系,作为消费者,业主可以选择是否接受这种服务。这种选择权体现在选择物业公司,是否与物业公司签约以及如何与物业公司签约等方面,当然也体现在以法定或者约定条件解除与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上。但要注意的是,当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或已形成事实合同后,业主方不能擅自终止合同,不能单方拒绝履行自己的交费义务。目前在小区管理中出现的一些物业公司赖着不走和业主随便更换物业公司的情况都是不正常的。物业公司如果得不到业主的聘任,仅凭开发商的选聘进驻后,一旦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另聘或者决定不聘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无权强行提供服务。不过物业公司一旦和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服务合同,业主也不能背信弃义撕毁合同。物业公司如果服务不合格,要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还要说明,要不要物业管理服务,虽然业主有权决定,但并不是单个业主可以任意决定。业主行使权利的方式是参加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表达意志。如果业主集体决定不要物业服务,那么就可以不要物业服务,如果集体决定需要物业服务,则个别业主不能拒绝物业服务,更不能以自己不要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这是因为,业主的物业是相互关联的,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应当兼顾。
 
  本栏目由武清区房管局协办
 
  物业服务热线:59625678
 
关于我们  协会动态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管理入口 
opyright 2010-2020 河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版权所有 冀ICP备:19025151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502002084号  技术支持:网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