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不交物业费就不能充值买电?律师有话说
(记者 于季男 魏伟)近日,本报连续刊登了开泰楼小区居民充值买电问题的相关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业主反映的物业公司以交纳物业费作为充值买电前提的做法是否合法?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才斌律师对此进行了阐释。
才斌律师说,首先需要弄清物业公司与业主是否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和物业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业主在不缴纳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有权限制业主购电,那么在出现业主不及时缴纳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限制业主购电的做法并无不妥。如果没有此类合同或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物业公司仅仅依据其内部规定限制业主购电,其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合同法》,业主与自来水公司、供电部门之间形成供水、供电服务合同关系,当业主拒不缴纳水、电费时,只有合同另一方主体自来水公司及供电部门依法有权停水、停电。物业公司仅仅是提供物业服务的,而供水、供电、停水、停电是相关部门的职责,物业公司无权以业主交纳物业费作为业主充值买电的前提,限制居民购水购电。
其次,根据我国《电力法》的相关规定,电是国家的特殊商品,在居民不违反《电力法》的有关规定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便限电和断电。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司法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