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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命丧火海 小区物业担责赔偿

时间:2016-06-12 14:25  来源:广安日报  作者:_  点击:

  □本报记者刘婧
 
  案情回放:
 
  2015年1月31日下午,79岁的武胜老人王某在其儿子家中居住时,因家中暖水袋引燃可燃物发生火灾。
 
  武胜县公安消防大队接警后,迅速赶赴火灾现场。但是,离当事人家较近的小区正大门及消防通道均被杂物及汽车占用,导致消防车无法靠近失火房屋。
 
  在救火过程中,消防员还发现小区楼道室外消防栓无水,只得将消防车停在远距离,通过铺设长管道,使用消防车自载水扑灭火势,但火灾最终还是造成王某窒息死亡。
 
  火灾发生后,王某亲属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是造成其母亲死亡的主要原因,遂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损失。
 
  因协商不成,王某亲属于2015年5月20日诉至武胜县人民法院,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其火灾财产损失共计14万余元。后因不服原审法院判决,王某亲属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家中的暖水袋系火灾主因,王某家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到位,延缓了火灾扑救,对老人在火灾中死亡一事承担一定责任,遂判决撤销原判,改判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王某家属损失14114元。
 
  法官说法:
 
  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称,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由此产生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经业主授权后,实施物业管理行为,获取物管费作为回报,是获利主体,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并承担与其利益相当的义务,而安全保障义务便是约定义务内容。
 
  如物业管理公司违反上述义务,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此时,业主基于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可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还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因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致使小区室外消防栓无水;对乱停车辆缺乏有效管理,致使事发时小区道路上停有车辆,影响消防车通行及未能及时发现灾情,而被判决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这也警示物业管理公司应认真履行职责。
 
  此外,居民更应树立安全意识,不要因吝惜钱财而选择侵害公共利益,占用消防通道停车,酿成悲剧。同时,市民若发现身边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损坏、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等火灾隐患,可拨打96119或119举报,消防部门将在24小时内查处,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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