娭毑电梯外摔伤 物业担责九成赔九万
长沙晚报讯(记者 黎欣刚 通讯员 杨孟庭)住宅楼电梯间灯光不亮,地面湿滑,导致住户摔倒受伤,你是自认倒霉,还是提起诉讼依法维权?记者昨日从芙蓉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对范秀文与 小区物业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公开宣判,依法判决小区物业公司承担9成责任,赔偿范秀文各项损失92139.08元。
2015年4月16日上午9时许,72岁的范秀文从所住龙柏小区A1栋4楼乘坐电梯到1楼准备外出。走出电梯时,因电梯间灯光不亮,且物业公司保洁 员打扫卫生后地面未干留有积水,地面湿滑,范秀文由此不慎滑倒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经鉴定为9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将事发地点的照明灯进行了更 换,亮度已经达到明亮标准,并将电梯间过道门的封闭门板换成了通风透光的纱窗门板。因与小区物业公司多次协商处理赔偿事宜无果,2016年3月21日,范 秀文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小区物业公司与龙柏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受托成为龙柏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因此物业公司是龙柏小区这一公共场所的管 理人。范秀文作为龙柏小区A1栋403房业主余某某的母亲,与业主共同居住生活在龙柏小区A1栋403房,其人身安全应当得到保障。因龙柏小区A1栋的电 梯间照明维护不及时,地面积水清除不到位,范秀文在电梯间滑倒受伤,因此应当认定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对范秀文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范秀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对自身的人身安全尽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比较双方的过错大小,芙蓉区人民法院酌情确定物业公司赔偿范秀文90%的损失,其余损失由范秀文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