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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名表被盗,告物业失职 法院判物业赔偿1500元

时间:2016-06-15 09:10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_  点击:

  (原标题:家中名表被盗,告物业失职 法院判物业赔偿1500元)
 
  (通讯员 玄研 记者 罗双江)南京市民吕某家中失窃,丢了一块价值3.7万元的名表,吕某认为物业未尽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对访客进行登记,应当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物业公司赔偿1500元。
 
  去年1月9日下午4点多,南京市民吕某回家后发现门锁异常,进一步检查后发现家中700元现金及一块价值3.7万元的卡地亚手表失窃。吕某随即报案,但是,因为缺乏有效线索,案件一直未破。案子没破,吕某的损失就没法挽回,他觉得与其等遥遥无期的破案,还不如想别的办法,想来想去,吕某的目光落在了物业公司的身上。
 
  吕某称,2014年9月左右,物业公司撤掉了楼下电梯处的保安岗亭,外人可以随意进出他所住的那栋楼,带来了安全隐患。吕某认为,正是因为物业此举,导致他家遭了贼。于是,吕某决定将物业告上法庭索赔3.7万元损失。法庭上,吕某的母亲代理他发表意见认为,家里一直按时缴纳物业费,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玄武法院调查了解到,小区业委会与物业签了服务合同,约定该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公司要做到的事,包括“主入口24小时有序维护值班,有完善的值班和交接班制度,根据合同要求对进出车辆管理、访客登记,禁止小商贩及社会闲散人员进入小区。”然而从案发至法院审理时,物业公司并没能按照约定提供访客登记、禁止小商贩及社会闲散人员进入小区等服务。
 
  玄武法院认为,吕某家中被盗,而且案件未能侦破,导致他无法追回损失。物业公司未能履行访客登记等安保义务,与吕某的财产受损及损失无法追偿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吕某所受损失、物业公司违反义务的情况等,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吕某1500元。
 
  作者:玄研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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