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房不交物业费, 常情可解法理难容
据报道,南城叶女士长时间未在购买的房子里居住,欠缴三年多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叶女士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8373元及违约金15825.56元。此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叶女士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共计11700元。律师提醒业主,在收楼时应注意阅读合同细则,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该案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象征性意义。要不要交物业管理费,以常情而论,我不居住,我不付费,似乎天经地义。然而,问题的矛盾也就在此产生。你不付费,物业公司不会因此而降低服务成本,一户一家或不影响其运转,但若是这样的业主多了,则必然带来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物业公司如何盈利,小区又如何运转下去。
当然,也有办法,就是降低服务水平,削减运转经费。这必然导致另一个后果,就是其他业主的权益受到侵犯:我付费后要享受的服务怎么能打折扣呢?服务打折扣,我不交物业费用了。是的。当有人购房后,常年不交物业费,如果不加以追交,必然带来类似于公地悲剧的问题,以至于最后小区物业几近于虚无,人人面临生活环境恶化下降之虞。这样的局面,显然不是那种“我没有入住,所以我不交物业费”的常理所能承载了。
这里牵涉到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问题。选择购房于斯,就是选择与这个小区里所有的业主共同分摊费用,这个问题是内置的,也是购房就已达成的无须明言的共识。而如果要挑战这个共识,要不拥有法律依据,要不就在购房合同之中有明确约定。没有法律依据,只是以个人利益最大化行事,被损害的就只有公共利益了。任何为那些不交物业费而予以支持叫好的,或是站在旁边看热闹不怕事大的,或是没能明白此中利益关联的。
一个小区,就是一个利益公共体。违背公共体的共同利益,如果没有法律支撑,应算不道德的行为。仔细解读司法的倾向,其实也很微妙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法院不予支持。
不予支持空置不交物业费,从另一个层面来看,也有利于提高房屋的利用率,避免社会财富的闲置。房屋是个人的,但是,资源是社会的。如果心痛闲置房要交物业费,那就可以选择少购或者不购买,也避免了进一步推高了房价,同时有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
综上观之,买了房不交物业费,常情可以理解,法理实是难容。且买且珍惜,重要的是,且买且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