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掉入小区污水井 状告物管失职获赔偿
法院认为,小区清洁工未关井盖致业主受伤,且物管公司未能证明自己已尽职
东莞金域华府的业主高先生在小区停车场停车时,掉进污水井受伤。高先生认为是物管公司的失职才导致此次意外,要求赔偿。物管公司则认为高先生应对此次意外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高先生遂将物管公司告上法院。
日前,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事的物管公司未能举证自己已尽职,判决其赔偿高先生医疗费、误工费和手机维修费,共计5900余元。
/ 事件 /
停车时不慎掉进污水井受伤
2015年12月26日上午,高先生在自家小区的停车场停车后,到后尾箱取物时,掉入污水井,胳膊、大腿多处刮伤,膝盖磕碰,口袋里的一部手机因挤压变形无法使用。高先生第一时间向物业服务管家袁某反映情况及伤势。
高先生说,袁某承认是清洁工人工作失职造成。事后,高先生多次与袁某沟通赔偿事宜未果。高先生认为,是物管公司失职导致其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和手机维修费共计6600余元。
/ 庭审 /
双方对事故原因有争议
高先生称,污水井口是一个60公分的正方形,井深约1.5米,里面有各种管道阀门,平时都是关闭的,只有清洁工清洁时才会打开。高先生表示,自己爬出井,大声呼救后,有一名清洁工来到现场,表示是他忘记关井盖所致。事后高先生联系袁某,对方在电话中表示:“与保洁人员对接过,确实是保洁人员因为倒水忘记关井盖导致你的受伤。”有录音为证。
对此,物管公司表示,高先生在不顾清洁工人正在事发车位倒污水的情况,催促其离开,并径直倒车,工人为了躲避车辆急忙盖回井盖,把工具放在车位附近。听到喊叫之后,发现高先生站在井盖旁,裤腿未湿,之后高先生又返回停车场,完全打开案发的沙井盖,对事故现场拍照,以此为证。因此,对高先生主张掉落污水井的真实性持保留意见。
物管公司确认清洁工人打开污水井盖作业时,没有在附近设置明显的标志或安全围蔽措施,事发区域是监控盲区,没有录像能还原事发经过。不过,物管公司认为,事故现场照明充分,停车场有清洁工人清扫及处理突发事件,证明公司已尽管理职责。而且高先生自身也存在过错,在路面放置有清洁用具的情况下,仍未注意路面状况,对造成井盖未关也有部分原因,在本次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
/ 判决 /
物业未能举证已尽职,业主获赔
事发后,双方对高先生伤病的认定治疗以及手机维修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高先生称自己身体多个部位受伤,一直无法上班,医生也建议他休养,同时手机因此事而受损坏,故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和手机维修费。
物管公司则表示,事发后,公司第一时间向高先生表示慰问,并带其到医院检查伤情,且已全额承担诊疗费用。另外,高先生自行去医院复查治疗的病历内容与物管陪其去医院时的不相符,怀疑高先生存在二次受伤的可能。从高先生到医院检查和修手机可见其行动正常,医院检查显示其活动没有受限,高先生没有实际休假,故不应支持误工费。至于手机维修费,只是为了化解矛盾,并不代表物管公司确认手机损坏与本次事故有关联。
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清洁工人忘记盖上污水井盖导致高先生受伤,且作业时也未在附近设置明显标志或安全围蔽措施,物管公司未能举证自己已尽到管理职责,应当对高先生的受伤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支付高先生医疗费、误工费和手机维修费,共计5900余元。
律师释法
东莞市“法润莞邑”法治宣讲团成员、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道君认为,首先,物管公司对业主有安全保障义务,清洁工人在作业时未在附近设置明显标志或安全围蔽措施,导致业主受伤,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其次,物业公司未能证明自己尽到职责,证实高先生掉进污水井与其无关。最后,高先生没能注意路面状况进而躲避危险的判断,没有做到正常人应有的预判,可以相应减轻公司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