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用户名 密码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在线 > 案例分析 > 案例分析

物业费不可不交 维权时要有理有据

时间:2016-07-18 09:05  来源:绍兴县报  作者:_  点击:

  (原标题:物业费不可不交 维权时要有理有据)
 
  当前,因物业费问题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有的业主因物业服务不满意而不交物业费,有的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不交物业费,有的甚至认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效而拒交物业费……在此,业内人士提醒,不管小区业主还是物业公司,维护自身权益都应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进行。
 
  事先无约定,业主承担物业费
 
  三年前,蒋先生将城区某小区的房屋租给茹女士,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租金每月1500元,按季支付。合同内容还涉及房屋转租、维修等事项,但并未涉及物业费承担问题。签约当天,茹女士还支付3000元押金,约定期满后退还。
 
  租住期间,茹女士一直按约支付租金,但每年缴纳的600多元物业费,一直由蒋先生支付。在租赁期满退还押金时,蒋先生扣除了其中的近2000元,作为代缴的物业费。对此,茹女士认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物业费,该费用不应该由自己承担。经多次协商无果,茹女士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蒋先生退还全部押金。
 
  庭审中,蒋先生辩称物业费与水电煤气费用一样,应由实际使用人支付,茹女士实际使用房子,享受物业服务,理应承担物业费,自己只是代缴。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在出租人与承租人没有约定物业费承担的情况下,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业主负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承租人不承担该项费用。本案中,蒋先生应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其扣除押金抵冲物业费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故仲裁庭最终支持了茹女士的仲裁请求。
 
  仲裁庭提醒,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房东与租客应就物业费的承担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双方才能按约执行。如果事先没有约定,则应由出租人承担。
 
  事先不知情,不可不交物业费
 
  刘先生是柯桥一小区业主。去年年初,该小区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委托合同,双方约定物业服务的受益人为该小区全体业主和使用人,物业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元收取。随后,物业公司入驻该小区,并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
 
  到了年底,物业公司通过派人上门、寄挂号信、电话催缴等形式,向刘先生收缴物业费,但刘先生均以事先不知情为由拒绝缴纳。刘先生认为,自己没有与物业公司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委会不能代表自己的想法,应由合同签订主体自行缴纳物业费。经协商未果,物业公司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刘先生支付物业费。最终,仲裁庭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请求。
 
  仲裁庭认为,物业公司虽未与刘先生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协议,但资质合法的业委会有权代表业主签订物业合同,且该合同对业主具有相应的约束力。因此,刘先生在物业公司实际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情况下,应按约缴纳物业费。
 
  仲裁庭提醒,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中,通常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公司,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此合同原则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拒交物业费。
 
关于我们  协会动态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管理入口 
opyright 2010-2020 河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版权所有 冀ICP备:19025151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502002084号  技术支持:网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