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行使权利不能任性
本报讯(通讯员 朱梦琪 马文雪)隆地置地公司于2013年委托恒发物业对其开发的国泰广场进行物业管理,并约定在国泰广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恒发物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时,原委托关系终止。2015年8月,国泰广场业主委员会通知恒发物业不再选聘其进行物业管理,遭恒发物业拒绝,为此国泰广场业主委员会起诉至张家港法院。
法院认为,国泰广场业主委员会提起本案诉讼,应提供其已按照相关规定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表决或者已向业主送达征询意见等相关的证据,但事实上其一直未能提供上述证据证实起诉已得到业主合法的授权,故其诉讼主体地位不适格,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点评]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全体业主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意味着业主委员会可以在具体案件诉讼中能够不经合法授权即可以适格的原告主体进行诉讼。因此,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应由业主共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