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家楼下踩到冰面摔倒造成九级伤残 法院判物业无责
东北网7月26日讯 李某去朋友所在的小区,不想行至朋友家楼下摔倒,造成九级伤残。而她摔倒的原因,是该楼雨排水管损坏,致排水管下方流水结冰。事后,李某将负责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那么,物业对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7月18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案起看望朋友摔伤
2月23日,李某去朋友家,行至楼下时意外摔倒,当时她的脚一动不敢动,朋友将她送到了医院,经医院诊断,李某左三踝骨折,左下胫腓关节分离。
住院期间,李某花费医疗费近9千元。事后,经司法鉴定,李某所受伤害鉴定为九级伤残,护理时限评定为60日,营养时限评定为90日。
记者了解到,李某朋友家的这栋楼,雨排水管损坏,导致排水管下方的流水结冰。地面结了很厚的一层冰,当时,李某恰巧经过此处,摔倒在地。
李某认为,物业对其管理的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具有维修维护的义务,应提供相应的警示标志,她的受伤与物业有因果关系,于是要求物业赔偿,不想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了讨个说法,李某将物业起诉到法院。
庭审双方展开辩论
7月18日,审庭中,双方展开了辩论。
原告李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李某的摔倒,与小区管理有直接原因,小区有义务及时将结冰清理掉,而且应提供相应的警示标志,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60%,共计7万余元。
被告辩称,李某主张的侵权事实不存在。
原告受伤后,并未及时通知被告,而是自行到医院治疗,事实不清。即使原告所述事实存在,也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因原告受伤的地点,属非行人通道,而是属于小区的草坪和该楼的散水坡,是禁止行人通行的。故其摔伤后果,是自身过错造成的,与被告无关。
判决驳回原告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李某是有着高知识的人,不按照小区规划通行的道路行走,随意穿越草坪,自身存在过错,结合其自身行为能力、认知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其由于自身原因而摔伤,相应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关于原告主张涉案楼房排水管破损,漏水结冰问题,因此处为非人行道路,且结合东北当地的天气情况,排水管下方积水结冰属客观情况,不可避免,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说道:客观“不可避免”不担责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贤伟。
他说,法院判决客观公正。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因所谓管理人员疏忽而导致的人身损害,例如马葫芦井盖没盖好,高压线掉落地面,商家地面太滑,玻璃门没有提示标志导致撞门等等,这些管理不当,有些确实是明显疏忽失职,有些则是客观不可避免。
所以,当事人在自己权利受侵害的时候,应该客观看待损害发生过程,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