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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交物业费理由不当仲裁不予支持

时间:2016-07-27 09:25  来源:烟台晚报  作者:_  点击:

  2009年5月1日,某物业公司与李某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为李某提供物业服务,李某应于每月的5日至10日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自2015年2月起,李某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办事拖拉为由,未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经多次催交未果,遂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烟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经审理后,裁决李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费。
 
  案例启示:1、物业公司与李某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2、物业公司为李某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其服务在小区范围内具有公共性,而物业费则是物业公司维护保养整个小区的公共设施及维持正常秩序等工作所必需的费用来源。李某接受了物业服务,即有义务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3、李某作为业主,如果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义务,可以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物业公司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前提下,李某拒交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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