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入住可以不交物业服务费?法院说“不”
7月28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被告谢女士虽然没有装修入住,但仍需支付原告物业公司相应物业服务费。
2013年2月,谢女士购买了某校职工住宅小区的房子,收房后谢女士未装修入住,2013年9月份之后,谢女士便未向物业公司交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将谢女士诉至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要求支付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谢女士则称收房后至今,没有装修入住,也没有租给他人使用获得,被告没有享受到原告的服务,不应支付物业服务等费用。
究竟未入住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对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谢女士是否享受或是否需要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不影响其应承担的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对谢女士以没有装修入住,没有享受原告服务而无需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抗辩事由,法院并没有采信。法院认为:在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支付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