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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若违法 行政处罚应到位

时间:2016-08-05 09:16  来源:京九晚报  作者:_  点击:

  基本案情:近日,某小区众多业主对该小区物业公司质疑不断,反映问题主要有:物业公司无资质、公司人员无资格、公司业务外包、改变物管用房用途等。业主李某咨询律师:如果以上疑点经查证后属实,物业公司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
 
  国家一级律师、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向东,法学博士、副教授、资深律师、商丘师范学院实践法学教研室主任杨世建答复:
 
  上述几个疑点如果经查证后属实,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物业公司应当分别受到下列处罚: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应当强调的是,相关部门应当硬起手腕,依法监管,依法处罚,从而倒逼物业管理迈入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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