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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锁车致车损 二审被判赔一半

时间:2016-08-24 14:06  来源:南方法治报  作者:_  点击:
  本报讯 记者 汪棹桴 通讯员 阮碧婵 刘颖清 为了整顿停车场违规停车的现象,中山某金融商务中心的物业公司对一位车主的违停车辆采取前轮锁车的处理。不料,车主不知前轮被锁,启动车辆导致车损。车主认为车辆受损是物业方面锁车导致的,遂将物业方告至法院。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该起保管合同纠纷案的终审判决,物业公司最终被判要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车主不知被锁车启动卡停诱纠纷
 
  赵先生于2014年5月下旬开始到某金融商务中心上班。2015年3月21日,赵先生驾驶汽车进入该中心大楼停车场停放车辆,拿取智能停车卡并交纳停车费10元。
 
  物业公司安保人员在巡查停车场时,认为赵先生未按规定位置停放车辆,对其车辆左前轮采取锁车处理。赵先生离开公司到停车场取车时,未发现汽车车轮上锁而直接上车,发动车辆后被卡停,下车后发现汽车的左前轮被锁上了。一头雾水的赵先生找来安保人员质问,安保人员告知其违规停车,因被锁车造成的损失是其自行发动汽车导致的,应该由赵先生自行承担。赵先生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共2014元。随后,赵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由此产生纠纷,赵先生遂将物业公司告至法院。
 
  一审结果
 
  法院驳回车主诉求
 
  物业公司认为赵先生没有按管理规范停放车辆,严重阻碍了停车场的车辆停放秩序,并且赵先生在安保人员提醒制止的情况下仍不改正。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物业采取相应措施,是正当行使管理权的合法方式。并且安保人员在锁车后也在驾驶位车门把手上夹了通知条以告知赵先生,要求其开车前需到安保处办理相关开锁手续,但赵先生却自行开车离开,最终导致此次争议纠纷。
 
  在物业公司提交的停车场相片显示,停车场保安岗亭取卡处张贴有“请按车位或指定位置停泊,违者锁车处理”的告示牌,在停车场非停车区的路障上亦张贴了“禁止停车”、“违者锁车”的标语。
 
  赵先生却反驳称,其进入停车场拿取的停车卡太旧,上面的字看不清楚。赵先生确认停车场相片真实性,但是称安保人员没有口头告知违停会锁车,只是安保人员过来说该区域不能停放,赵先生说会在短时间回来把车开走,安保人员没有表态,也没有明确告知会被锁车等后果,遂认为是安保人员默认可以在这里停车。当其开车时,安保人员就在不远处,也没有上前制止或告知车辆已经被上锁,所以导致车辆被强行卡停。他准备开车时,确实看见车门把手上重叠地夹着两张通知条,其中一张并没有在“锁车”处打钩,另一张当时没有仔细看,现在也已遗失。
 
  法院一审认为,赵先生进入物业公司负责管理收费的停车场,并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赵先生与物业公司之间成立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关于是否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首先,物业公司经中山市物价局核准对某金融商务中心停车场区域有收费管理权,但其具体管理权限并不包括对违停车辆进行锁车的处理,因该行为给车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赵先生所主张的车辆损失并非物业公司的锁车行为直接导致,而是赵先生启动车辆被卡停所致。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
 
  物业与车主都有错
 
  该案一审判决后,赵先生不服向中山中院提起上诉。“物业公司对我的车辆上锁的行为已超出其具体的管理权限,而且车轮的损坏与物业公司在车轮上锁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赵先生上诉称,受损车辆目前虽仍在使用,但该次事故造成车辆的有效使用存在直接的安全隐患。
 
  物业公司反驳称:“我方已充分告知赵先生,其自行开动汽车导致损失,该损失应由其本人自行承担。另外赵先生提供的车辆损失依据并不能真实反映车辆维修费用为2014元。”
 
  中山中院认为,本案中,赵先生开车进入停车场后,未按停车场规定规范停车。物业管理公司在维护停车场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无权采取锁车措施,其应对锁车行为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物业公司在停车场保安岗取卡处、非停车区等地方张贴相关标语,锁车后亦在赵先生车门把手上夹了两张通知条,赵先生因未仔细阅读而不知晓,存在疏忽大意。其次,赵先生作为车辆驾驶人,在启动车辆之前没有按照安全驾驶规范例行检查车况,未及时注意到车辆被锁情况,欠缺安全驾驶意识。因此,对于车辆的损失,物业公司和赵先生均存在过错,法院酌情确定各承担50%的责任。关于车辆的损失金额,法院认定损失金额共计988元。据此,中山中院依法判令物业公司向赵先生赔偿损失4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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