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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解读:物业、门卫代收快递丢了谁来赔

时间:2016-10-08 14:39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_  点击:

  门诊问题
 
  代收快递件后丢失,谁来赔?
 
  门诊专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 赵旭卿
 
  北京逸峰律师事务所主任 游志雄
 
  专家观点
 
  ◇将快递包裹放在电表房、管井间等处导致包裹丢失的,快递公司要担责。
 
  ◇收件人同意快递员将包裹放在小区物业管理处或单位门卫室,如物业管理人员与单位门卫没有签收包裹,则物业与业主、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规定,如果包裹丢失了,由于通常情况下,小区物业与单位门卫都是无偿管理,则只要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哪怕有疏忽大意,都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快递包裹丢失不宜按照现在实践中普遍采用的邮政法的“三倍资费损失”进行赔偿,而应根据货物的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近日,王女士接到快递员的电话称,包裹已送到小区物业管理处。但是当她下班取件时却发现包裹不见了。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认为,物业只负责帮忙接收包裹,不负责保管,丢了概不担责。
 
  有不少上班族收到过这样的短信:“快递放在电表房。”“请到管井间取快递。”……
 
  快递员很忙,收件人不在家时只能把包裹放在小区物业管理处、单位门卫室、楼道管井间等地方。那么,如果快递包裹丢了,谁是责任人?收件人该找谁要求赔偿损失?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赵旭卿及北京逸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游志雄。
 
  快递丢了,谁是责任人
 
  “将快递包裹放在电表房、管井间等处导致包裹丢失的,快递公司要担责。”赵旭卿说,根据合同法规定,快递公司在接到快递单后,便承担着将快递物品安全送达收件人手中的义务,如果因快递公司工作人员随便放置快递物品而丢失,应由快递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赵旭卿表示,根据交通运输部2013年3月1日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因此,如果快递公司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快递包裹的丢失是因收件人过错造成的,就应该对快递包裹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将快递包裹放置在小区物业管理处和单位门卫室的情形,刘俊海认为,收件人自己同意快递员将包裹放置在小区物业管理处或单位门卫室,如果物业管理人员与单位门卫并没有签收包裹,则物业与业主、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对于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收件人应当预料到包裹丢失的风险,自己应对此担责。
 
  怎样寻求法律救济
 
  如果快递件丢了,收件人怎样寻求法律救济,获得赔偿呢?赵旭卿表示,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赔偿意见当然最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根据邮政法、合同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要求赔偿。
 
  赵旭卿介绍,根据邮政法第37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上述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刘俊海认为,在寻求法律救济时有一个误区需要厘清,即快递包裹丢失不宜按照现在实践中普遍采用的邮政法的“三倍资费损失”进行赔偿,而应根据货物的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现实生活中,当快递包裹丢失纠纷产生后,快递公司一般按照邮政法的规定赔偿。刘俊海介绍,邮政法第47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实践中,当发生包裹丢失时,快递公司一般按照邮政法规定给予丢失包裹寄取时所收资费的三倍赔偿;有的公司会按照收件人填写的保价额进行赔偿。快递公司甚至在运单上对保价条款以醒目字体标注,还会就该条款向托运人作出提示、说明,由托运人在保价条款提示处签字确认,用于证明快递公司已尽提示、说明义务。要求快递托运人在托运价值较大的物品时,应当自行权衡是否对托运物进行保价,否则一旦出现损失,只能按照三倍资费赔偿。
 
  “但实际上,根据邮政法第45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邮政法关于赔偿的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刘俊海表示,这意味着邮政法第47条邮政普遍业务最高“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的规定是不适用快递包裹的,快递公司不能按照不超过包裹单上的价格的三倍进行赔偿。因为上述快递业务不属于邮政普遍业务,损失赔偿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货运合同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虽然在实践中,快递公司通常参考邮政普遍业务赔偿限额的规定,在运单上印制保价条款,对于没有保价的物品最高不超过运费的三倍进行赔偿,但运输合同的保价条款属于典型的限制承运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价条款能否适用,法院须进行审查。根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对其中的免责、限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撤销或认定该条款无效。”刘俊海说。(赵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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