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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不是想“赖”就能“赖”

时间:2016-10-28 13:50  来源:淮海晚报  作者:_  点击:

  现如今,小区业主和物业之间就物业费的纠纷已经非常普遍。据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统计,辖区内2014年受理的物业费纠纷案件为392件,2015年增加至873件。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虽然还没有具体统计,但据估算,今年这类纠纷不会少于2000件。尚未入住也好,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也罢,这些到底是不是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呢?

  ●新房没住就可不交费?

  2015年初,孙先生在开发区东冠逸品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是现房,当年4月份,他就办理了交房手续。不过,孙先生并没有装修入住。今年3月份,孙先生接到了该小区物业催缴物业费的短信,但并未理会。之后的3个月中,物业一再催缴费用,但均被孙先生以尚未入住为由拒绝。随后,小区物业将他告上法庭。

  据开发区法院立案庭法官蔡红芹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空置时如何缴纳物业费,在没有相关地方法规予以规范的情况下,即使业主没有入住,拒交物业费的做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鉴于孙先生并未入住,法院依据《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定孙先生支付物业费用70%的款项。

  ●没签合同就不用交费?

  2014年7月份,陈先生在月季花园小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很快入住。住了3个月后,他收到了物业寄送的催缴通知书,要求其缴清前一年的物业费。陈先生认为,前一年的物业费应由原房主缴纳。考虑到自己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陈先生一拖再拖,甚至连之后该交的物业费也不交了。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将其起诉到了法院。

  蔡红芹告诉记者,物业服务合同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它是开发商与其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另一类是普通物业服务合同,这种合同是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其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陈先生虽然不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但根据法律规定,仍然受到该合同的约束。单个业主无权以没有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至于前业主拖欠的物业费,陈先生可先行支付后再向其追偿。

  ●物业服务差可以拒交?

  2014年2月份,钱先生搬入上海新城小区居住。他发现,其购买的三楼紧挨着门面房的房顶。由于当时刚下过大雨,垃圾堵塞了下水管,门面房房顶上全是水和垃圾。为此,他找到物业公司,要求对方安排工作人员清理。经多次沟通,物业公司一直没有处理。钱先生以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虽经物业公司多次催收,钱先生一直拒绝缴纳。今年8月份,物业公司将钱先生告到法院,要求其支付自2014年2月份以来拖欠的物业费。

  对这起纠纷,蔡红芹表示,物业服务的标准难以衡量,不同业主的判断标准也不一样。如果业主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的服务质量存在问题,法院通常会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对业主不利的判决。司法实践中,物业在服务上往往存在一些瑕疵。

  本着平衡当事人利益的原则,法院通常酌定业主按照约定收费标准打折缴纳物业费。最终,钱先生和物业公司达成和解,前者支付了物业费总额70%的款项。

  淮海晚报记者马超

  通讯员左康红陈冠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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