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失窃业主拒缴物业费6年 法院:物业有失责
大白天家中没人,小偷技术开锁入室盗窃,业主程先生(化名)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保义务,拒缴物业费6年。物业公司起诉程先生,追讨物业费1万余元和违约金900多元。日前,法院作出判决,程先生应缴八成物业费共计8400余元。
程先生家住口区,2009年11月中旬,他家发生了一起入室盗窃案。小偷趁白天他家没人时,通过技术开锁手段入室,盗窃了价值近万元的财物。事发后,程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他同时认为,正是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保义务才导致其家中被盗。
此后,从2010年初到2015年底,程先生连续6年没有缴纳物业费。今年9月,物业公司将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缴纳欠了6年的物业费10500元和违约金900多元。法院查明,早在2006年,程先生就入住该小区了,且与物业公司签了物业管理协议。今年,该小区更换了新物业公司,原物业公司随后起诉程先生,追讨物业费。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业主都应按合同履行权利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的服务事项包含维持公共秩序,程先生家被盗,表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有瑕疵,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程先生应缴80%的物业费。另一方面,程先生家中被盗,涉及刑事案,相关损失可另行追讨,不应拒缴物业费。鉴于物业公司的服务有需要改进之处,程先生不属恶意拖欠物业费,无需承担逾期的违约金。(记者李光正 通讯员陈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