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未约定 物业费该由谁承担?
2015年10月份,市民石亚光将自己位于赛罕区的一套住房租给了周新利,但签订租房合同的时候,双方没在合同里约定物业管理费由谁交付,也没有口头约定。近日,该套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打电话给石亚光,催缴2015年12月份起至今的物业管理费。石亚光随后要求周新利尽快去物业交纳。但周新利称租赁合同中没有该项约定,租房时也未说过此事,因此不同意由他交纳物业费。为此双方产生争执,石亚光咨询,这种在租房合同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物业费该由谁承担?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荣盛:根据相关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房主,其也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因此在与物业所签订的合同中,房主才是合同的一方而并非房屋的租户。租户和物业公司并没有直接关系。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本案中,如果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条款,合同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及行使权利。如果租赁合同双方没有在合同中另行约定物业费需由租户交纳,除非租赁合同中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否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物业费应由房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