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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放物业 丢失谁来赔?

时间:2017-02-07 09:55  来源:津滨网-滨海时报  作者:张玮  点击:

  ■ 时报记者 张玮 报道
 
  过年回家探亲来不及收快递,托付小区物业代收,没想到包裹却不见了,这个责任由谁承担?这个春节假期,新区就有好几例类似的事情发生,那代收快递包裹丢失了到底是谁的责任呢?
 
  业主同意包裹放门卫处 丢失谁负责?
 
  网友“美滋滋”:我是外地人,在一个管理挺规范的小区租房子居住。春节假期单位提前放假,我就赶紧回老家了,当时有个包裹来不及收,我同意让快递员将包裹放在小区门卫处,我也和门卫打了招呼。可昨天一回来门卫却说没看见包裹,还说他们根本没有义务帮我代收。我的包裹现在丢了,是谁的责任呢?
 
  律师说法:星伦律师事务所的曹志平律师说,打招呼并不等于和物业方形成了代为保管的合同关系。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单位门卫或者小区物业有代收快递包裹的义务,签收快递包裹是收件人自己的事情,和其他人无关,除非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协议上标注有此项服务。“美滋滋”和小区物业或者门卫之间如果不存在代收包裹的合同关系,如果只是业主要求门卫帮忙代收,在物业管理人员或者门卫没有签收包裹的情况下,则物业与业主、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美滋滋”应该能够意识到自己同意快递员将包裹直接暂存门卫室是有丢失风险的,既然物业、门卫都没有接收、保管的义务,那么她自己应对此担责。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小区物业管理人员与单位门卫即使对快递包裹予以签收,对其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包裹丢失了,但由于通常情况下小区物业与单位门卫都是无偿管理,只要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哪怕有疏忽大意,都无须承担包裹丢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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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规范投递、接收快递?
 
  根据交通运输部2013年3月1日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因此,如果快递公司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快递包裹的丢失是因收件人过错造成的,就应该对快递包裹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放在管井间
 
  丢失责任谁担?
 
  市民小郭:过年期间我们全家出去旅游,我之前从网上买了件衣服不能接收了,结果快递小哥就把包裹放在我家门口的管井间内,之前他也这么干过,我都顺利收到了包裹,可没想到这次包裹却丢失了。我认为这是快递小哥的责任,我能否要求快递公司担责?
 
  律师说法:曹律师说,根据《合同法》规定,快递公司在接到快递单后,便承担着将快递物品安全送达收件人手中的义务,如果因快递公司工作人员随便放置快递物品而丢失,应由快递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快递小哥为了尽快完成工作将快递包裹放在管井间等处导致包裹丢失的,快递公司要担责。因为管井间并不是存放快递妥善的地方,这是小区居民管井设施,平时居民和小区物业等人员都可以打开,它并不隐蔽,也不安全,快递员工将包裹存放此处存在过错,其公司也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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