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用户名 密码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在线 > 案例分析 > 案例分析

为催缴物业费不让业主乘电梯

时间:2017-02-13 11:54  来源:新法制报  作者:_  点击:

  【案情】2015年8月,周某购得某小区15楼房屋一套。同年年底,某物业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共用部分以及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016年1月1日,物业公司入住小区并提供物业服务。
 
  不久,周某因进户自来水堵塞,找到物业,但物业让其找自来水公司解决。并且,小区附近的饭店排放的油烟及噪音干扰周某生活,物业还是未能解决。周某因此拒缴物业服务费。多次催缴无果,物业对周某的门禁卡信息进行了处理,限制其使用电梯。双方协商不成,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停止侵权并赔偿因其不能使用电梯以致上班迟到被扣发的工资、奖金及精神损失等共计5000元。
 
  庭审中,法官查清本案事实后,指出各方存在的问题,并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就物业停止侵权行为、周某的损失赔偿及物业费缴纳等事项达成调解意见。
 
  【说法】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认为,虽然本案业主存在拖欠物业费的违约行为,但物业公司以侵权手段实现自身利益的做法不受法律支持。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合理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是业主的权利,物业限制业主使用电梯,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虽然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物业索要物业费不成,首先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缴纳;催缴后业主仍不缴纳的,物业还可以通过向法院支付令或者直接诉讼的方式解决。另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物业采取限制业主使用门禁、电梯等制约手段,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排除妨碍,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对于物业公司的职责也做出了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换言之,对于物业服务区域内存在的违规经营行为,物业没有执法权,只能协调处理。协调不了,只能向管理部门报告。
 
  (栏目文字整理/记者淦丹丹)
 
关于我们  协会动态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在线留言  管理入口 
opyright 2010-2020 河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版权所有 冀ICP备:19025151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502002084号  技术支持:网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