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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被盗状告物管索赔 法院:物管承担相应责任,但案件未破,驳回业主诉求

时间:2017-02-22 09:53  来源:四川新闻网  作者:_  点击:

  四川新闻网绵阳2月19日讯(叶佩林 张丹)家中被盗,案件未破,业主认为小区物管在安全防范上存在疏漏,于是将小区物管告上法庭。记者近日从游仙区法院获悉,经法院审理,认定物管应当对业主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案件尚未侦破,无法确定损失,判决驳回业主诉求。
 
  业主:物管失职致家中被盗
 
  原告罗某是绵阳城区某小区的业主,被告为该小区物管公司。
 
  2016年7月12日,罗某向游仙区法院诉称,其入住后,一直按被告要求准时缴纳物管费。2015年12月18日下午3点半,原告妻子何某锁防盗门后去市场买菜,下午5点2 0分回家,发现门锁被撬,家中财物被盗,当即报警。经盘点,总共损失2万余元,至今案件未破。
 
  原告认为,被盗案的发生,与被告的物业管理无任何安保设施有直接关系,由此,原告同时申报有关部门并会同社区、派出所以及小区业委会多次调解,被告拒不承认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小区一直没有保安服务管理,已经多次出现类似被盗案件,业主多次反映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只为收费谋利,不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原告诉称被告违约不实
 
  被告则认为,原告诉称小区多次出现被盗事件与事实不符,小区并非没有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小区安保设施的安装的决定权在业主而非物业公司。原告把物业服务合同错误理解为保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是有特定的服务区域的,其室内财产被盗与被告的物业服务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能以被盗事件的结果推定物业未履行义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外被告还认为,业主被盗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盗窃者而非被告承担,原告提出的损失只是报案的陈述,案件尚未侦破,损失无法准确界定。
 
  法院:案件未破,驳回业主诉求
 
  法院审理查明,某小区共有房屋11幢,原告居住的一期房屋均无单元门。根据游仙区分局某派出所出具证据显示,何某报案时称被盗物品为4900元现金,另有黄金项链、戒指、耳环、宝石戒指等物。庭审中原告陈述还有名表、白金戒指等物品被盗,被盗钱物损失总额为2万余元。该案现尚未侦破。
 
  根据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五期)》约定“……物管应安排与本物业区域相符合的安保人员数量,保证2 4小时在物业区域进行定时巡逻……”。原告陈述小区白班晚班前后门均只有1个保安,无人巡逻…….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与原告家中被盗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案件尚未侦破,具体损失物品及金额无法确定,且原告陈述的被盗物品价值没有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说法:服务不符合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规定,物业公司提供的保安服务并非是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物业的保安服务只能起到群防群治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用,不可能完全杜绝物管范围内的犯罪现象,只有在物管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且与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损具有一定因果联系的情形下,物业公司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被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等级为三级,应当做到“……保证2 4小时在物业区域进行定时巡逻”及“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至少巡查一次”,而被告陈述小区白班仅有两名保安、夜班仅有三名保安执勤,未对非本小区人员出入进行登记,无法满足小区日常安全巡逻的需要,降低了发现可疑人员并降低犯罪的可能性,与原告家中被盗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虽然认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案件未破,举证不力,所以驳回原告诉求。(本网绵阳热线:0816—226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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