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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车辆停小区受损 物业公司被判担责七成

时间:2017-07-14 12:47  来源:金羊网  作者:_  点击:

  (原标题:外来车辆停小区受损 物业公司被判担责七成_金羊网新闻)
 
  小区保安亭失火,烧了停靠在旁的外来小车,车主索赔,小区物业公司认为车主停靠位置不当,有错在先,物业公司无需赔偿,双方协商无果,车主诉至法院。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今天通报称,该院审理后判决卢先生自行承担3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70%责任。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2016年2月15日上午,原告卢先生为探望居住于某小区的亲属而驾驶车辆进入该小区,在获得保安准许后自行将车辆停放于小区南门的保安亭附近。当日下午15时44分许,该小区南门的保安亭因电气线路故障,电线短路产生熔珠引燃可燃物起火,起火导致卢先生车辆车尾烧毁。事故发生后,卢先生的车辆经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出具《维修报价单》,认定车辆维修总费用为18986元,后卢先生将车辆交付维修,并于2016年2月21日实际支付维修费11500元。卢先生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维修费18986元及利息和交通费1000元。
 
  物业公司称,原告并非涉案小区的居民,原告把车辆停放在不能停放的消防通道上,违反了《消防法》有关消防通道不能停放车辆和不能堆放杂物,堵塞通道畅通的规定,属于有错在先。按照法律上“有权利、有义务”的原则,物业公司没有收取车辆保管费,只要在小区门口办好登记,业主亲友的车辆都可以免费进入小区停放,物业公司和原告并不存在车辆保管关系,物业公司没有保证其车辆安全的责任。原告车辆受损,是因为保安亭电线短路引起火灾,而不是恶意放火引起的,因此,起火原因源于不可抗力。综上,该案赔偿责任应由原告自负,物业公司不承担原告车辆受损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小区南门保安亭有关防火等安全使用应负管理及防范义务,且卢先生驾驶的车辆进入小区时得到许可,其停放车辆及位置亦未被物业公司阻止或禁止,物业公司为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对卢先生进入小区公共区域的车辆应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管理,而非放任,因此,物业公司并不能以卢先生不是小区业主,而免除其对小区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责任。
 
  卢先生车辆车尾烧毁的直接原因为小区南门保安亭电气线路故障,电线短路产生熔珠引燃可燃物而导致,物业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对卢先生的车辆受损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物业公司辩解保安亭起火为不可抗力显然与法律规定及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另一方面,卢先生将其车辆自行选择随意停放于保安亭附近,没有考虑消防通道及车辆安全而适当停放,且停放后疏于照看,在保安亭起火后未及时转移车辆,减少损失,对损害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关于车辆损失情况,卢先生虽提供《维修报价单》拟证明损失为18986元,但该《维修报价单》应为对维修费用的估算,并不具备确定最终损失的依据,损失应以最终结算及卢先生实际支付维修费用为准,即11500元。
 
  综上,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就涉案车辆车尾烧毁损失,由卢先生自行承担30%责任,即3450元,由物业公司承担70%责任,即8050元。关于卢先生诉请维修费用利息问题,因双方对损失赔偿责任及损失金额等存在争议,物业公司不存在迟延赔偿损失的问题,故卢先生诉请物业公司支付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卢先生诉请交通损失1000元,因卢先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卢先生对车辆受损亦有一定过错,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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