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男童楼顶烟气道坠亡 小区建设单位和物业分别担责
据安徽商报消息 去年8月,合肥市龙岗开发区某拆迁恢复楼内发生了一起悲剧,一名10岁男童小明(化名)从楼上坠落身亡。事发后,小明家人发现,小明是从楼顶烟气道坠落的,而烟气道的施工没有按照相关标准,导致小明从楼顶摔下。小明家人认为,楼房的建设单位及物业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男童楼顶坠亡家长索赔60余万
小明自2013年起,和父母一起居住在合肥临泉东路上一拆迁恢复楼小区。该恢复楼的建设单位为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龙岗管委会)。
去年8月一天下午,小明被发现坠落至自家居住楼栋的下方身亡。辖区警方调查发现,小明符合高坠死亡特征,并在现场10楼往11楼中间转弯平台上方楼道处、楼顶平台等地方发现一些鞋底花纹,与小明所穿的拖鞋鞋底花纹种类大小相同。 据了解,小明家住10楼,该楼共有11楼,楼顶是个平台。事发后,小明家人发现,楼顶烟气道的设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此,他们将龙岗管委会及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者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余万元。
烟气道低于女儿墙不符合建设标准
瑶海区法院一审查明,小明从楼顶平台烟气道(高约0.64米)攀爬至围墙上(高约1.3米),从高处坠落身亡。该栋楼烟气道参照相关标准设计,该标准注明“平面屋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米,且不得低于女儿墙高度。”女儿墙是指建筑物屋顶四周的矮墙。而该楼顶烟气道施工时未按上述标准施工,烟气道是依附在女儿墙下方。而烟气道又与遗留在下方的高约0.3米的水泥石块形成阶梯状。
法院认为,事发小区虽已竣工验收合格,但事发楼顶烟气道的高度未达到设计标准。因楼顶是公共场所,未成年人也可自由出入,这样有瑕疵的烟气道存在,必然有重大的安全隐患。 小明是未成年人,正常情况下即使他到楼顶玩耍,如不借助其他方式,是很难攀爬上围墙的,现小明通过这一不符合设计标准的烟气道攀上围墙,是致其坠落的原因之一。
烟气道下方有石块给攀爬提供条件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当对公共场所承担管理义务,而通过楼顶平台的照片显示,楼顶遗留建筑垃圾,部分业主在楼顶种菜,在楼道堆放杂物,更严重的是在烟气道下方还遗留一石块,给小明攀爬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也是造成其坠亡的原因之一。而小明的父母,未完全尽到监护义务,也是小明坠亡的原因之一。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龙岗管委会、物业公司、小明父母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了悲剧的发生,综合考虑本案事实,龙岗管委会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小明父母承担30%的责任。据此判决,合肥龙岗管理会赔偿25万余元;物业公司赔偿19万余元。
管委会诉称不应担责
随后,龙岗管委会上诉请求改判不承担赔偿责任。其认为,现场勘查检验和照片载明在该栋10楼往11楼平台上方楼道处的水泥地面发现鞋底花纹,只能证明小明曾在该区域出现,及小明坠楼致死的事实,无法确定其坠楼地点就是在事发楼栋的楼顶。
小明的父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明坠楼时正值暑假且为周末,此时小明不在学校,应处于监护人的照顾和看管之下。另外,管委会认为,物业公司未对楼顶烟气道下方遗留的石块进行及时清理,造成安全隐患”。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小明父母称,该小区是龙岗管委会建设的,楼顶烟气道施工时未按上述标准施工,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因此,龙岗管委会需要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称已尽到管理义务
物业公司也上诉称,他们已张贴安全警示标牌,已尽到管理义务,小明在上至顶楼的过程中,完全可清楚地看到安全警示标牌,物业公司认为,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应当对事件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父母认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没有履行义务,“物业公司没有对烟气道采取加高或安装防护栏等防范措施,没有对现场的水泥块进行清理,未能对孩子在楼顶玩耍予以及时阻止。”
管委会担责4成物业担责3成
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龙岗管委会及物业公司虽上诉认为,小明可能从其他地点坠楼及不排除他人侵权行为导致坠楼,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且与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相悖,因此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事发楼楼顶烟气道紧依女儿墙修建,高度仅为0.64米,未达到设计标准中烟气道“不得低于女儿墙高度”的要求,而烟气道下方遗留一块高约0.3米的水泥石块,与烟气道形成了阶梯状,导致即使是未成年人,在不借助外力的情况下,也可以轻易地攀爬上围墙。可见,案涉楼房烟气道的修建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未对楼顶杂物进行及时清理,特别是未对烟气道下方遗留的大石块予以移除,给小明攀爬提供了便利条件。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何丽君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