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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满物业服务拒缴物业费 法院调解业主当庭付清

时间:2017-11-06 09:21  来源:苏州晚报  作者:_  点击:

  小区物业管理与每位业主息息相关,那么,业主能否因不满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而拒交物业费呢?日前,常熟法院调解了一起欠缴物业费的纠纷,业主当场支付了物业费。
 
  沈先生是常熟市某小区的业主, 2016年3月22日,与该小区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委托合同》一份,约定由某物业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应于每年物业服务费到期前一日内足额缴纳物管费。沈先生房屋建筑面积124.93平方米,物业管理服务费依约为0.5元/月/平方米。
 
  然而,今年10月12日,物业公司在多次上门要求沈先生支付2016年3月22日到2017年3月22日的物业费,遭沈先生拒交后,将沈先生诉至常熟法院,要求沈先生支付物业费共计750元。
 
  沈先生认为,其入住该小区后就遭遇了失窃,小区的物业管理存在的诸多安全问题,如出入人员随意、车辆管理混乱、安保形同虚设,对物业服务极为不满,因此才拒交物业费。
 
  法庭审理认为,沈先生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双方均应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沈先生所主张的家里被盗的抗辩事由只能证明其被盗的事实,无法证明是因物管未尽到安保义务,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依据。如若沈先生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存在根本违约情形,沈先生可以另案起诉,追求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
 
  最终在主审法官耐心的法律阐明下,沈先生当庭现金支付了拖欠的物业费。
 
  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物业纠纷由于业主举证能力不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服务存在的问题与拒交物业费有因果关系,而无法证明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面对物管服务不到位,业主在要求物业公司改善物业服务的同时还应注意证据的收集,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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