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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脱落致人死亡,哪些主体可能担责?

时间:2025-08-29 15:25  来源:秘书处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案情简述
 
  某物业服务企业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承保范围包括其管理场所内因过失导致的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保险条款明确:被保险人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且受害方在保险期内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否则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责任。唐某在某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涉案小区被 33 楼外墙脱落的水泥块砸中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某物业服务企业与死者家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向家属赔偿 140 万元(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慰问金等)。后某物业服务企业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以向死者家属赔偿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故某物业服务企业起诉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法院经审理后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
 
  在建筑物外墙脱落致损的案件中,哪些主体可能承担责任,在实务工作中,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建筑物已交付使用但仍在质保期内,外墙脱落是由于建筑本身的质量问题,如墙体材料不合格、施工工艺不达标等导致,开发商应承担责任。
 
  (2)如建筑物已交付且已过质保期,业主没有将维护管理工作委托给他人,外墙脱落是因为业主自身对建筑物的维护不当,或业主有私自改造外墙、破坏外墙结构等导致,业主需承担责任。
 
  (3)如建筑物已交付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在质保期外,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定期检查、维修的义务,没有及时发现并修复外墙隐患,或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未设置警示标志、临时隔离带等,导致外墙脱落伤人,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责任。
 
  (4)如因使用人在施工过程中违规操作,破坏了外墙的稳定性等,导致外墙脱落砸伤人,该使用人应承担责任。
 
  法律指引
 
  高层建筑外墙材料(如瓷砖、石材、保温层)坠落时,受重力加速度影响,即使小块碎片也可能造成颅骨骨折、脏器损伤等致命后果。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外墙维护与管理制度,明确外墙检查、维修、保养的工作流程,建议物业服务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外墙脱落的风险管理:
 
  (1)加强日常检查与隐患排查。安排专业人员定期对建筑物外墙进行外观巡查,重点检查外墙是否有裂缝、空鼓、剥落等现象,以及墙体外的装饰构件是否牢固。巡查过程中要做好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标记和上报。对于严重脱落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要及时进行拆除并设置相应围挡。
 
  (2)加强沟通宣传及应急准备。通过小区公告栏、业主微信群、公众号等渠道,向业主宣传外墙脱落的危害和安全注意事项,增强业主的安全意识。在进行外墙检查、维修等工作时,要及时与业主沟通,告知工作的内容、时间和可能对业主造成的影响。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如警示标识、围挡、急救药品和器材等,确保在事故发生时相关人员熟悉应急处置流程,能够在事故发生时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
 
  (3)及时购买相关保险。当外墙脱落造成行人受伤、车辆损坏等第三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可能会产生较大的赔付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考虑提前购买相关保险,避免因高额赔偿而面临经济困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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