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驾驶车辆在地下车库发生碰撞,物业是否担责?
案情简介
A某与其妻C某共同共有某房屋。2019年7月26日,A某与其妻C某与被告B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021年5月3日,原告A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从地下车库进入停车场时,因路面湿滑刹车不及撞上停车场承重柱,造成车辆受损、停车场承重柱损害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认定原告A某负全部责任。2021年6月15日,被告B公司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对原告驾驶的湘CD××**车进入鸿胜一品公馆地下车库至涉案碰撞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2021年7月29日,后经鉴定目标车辆(湘CD××**)进入车库的行驶速度为20㎞/h至15㎞/h之间。小区的入口、车库出入口、车库内等位置悬挂限速5km/h的标识,且在业主手册《公共管理制度》中规定“出入小区车辆严禁超车、严禁高速行驶,机动车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车辆进入后,按停车场交通标识、指引箭头、提示语低速行驶(时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不得逆行,否则造成车辆刮擦、损坏及交通事故等,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并由业主签字确认。车库内设置多条减速带。因天气回潮,鸿胜一品公馆地下车库出现路面湿滑情况,被告用吹干机对车库地面进行风干处理,多次使用带吸水功能的扫地机对车库进行清扫,并在小区入口、车库入口、车库内等显眼位置摆放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还在业主微信群里提示业主注意安全、减速慢行。
法院判决
上诉人作为小区业主,在实际接受相关物业后,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临时管理公约的目的是为了共同维护良好的小区秩序,上诉人在签订上述协议前,已经清楚知晓协议的内容,仍然予以签订,表明上诉人自愿接受上述协议的约定。上诉人提出临时管理公约中存在霸王条款,缺乏相应的依据,被上诉人设定地下车库行车速度为5公里每小时是为了告知小区业主进入地下车库后应当减速安全、谨慎驾驶,起到的只是安全提示作用,并不存在强制执行的效力,上诉人在发生事故时并未按此提示的时速执行,也不是因为遵守了被上诉人的安全提示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其认为被上诉人设置限速5公里每小时不合理,具体如何设置可以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处理,但不属于可以以此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故上诉人认为协议中存在霸王条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被上诉人不是地下车库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单位,上诉人认为通车道宽度不够以及限速带设置不合理,与被上诉人提供的物业服务无关。物业服务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过程,事故发生当日地下车库路面湿滑系地面回潮所致,被上诉人已经购买了吹干机对地面进行吹干,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不能以当时的路面湿滑的实时状况推定被上诉人未按约提供物业服务,且地面回潮属于自然现象,如果要求被上诉人在回潮天气时刻保持地面干燥既不公平也不合理。被上诉人还在小区入口、车库入口、车库内等显眼位置摆放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并在业主微信群里提示业主注意安全、减速慢行,进一步证实被上诉人按约定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照片等证据系伪造,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否定和推翻,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无过错,对上诉人A某的损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提出的车辆鉴定费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而一审判决中并未判令由上诉人承担,故该请求不成立。
法眼看法
发生此类事故时物业公司应当第一时间报交警处理,定损定责,确认损失以及事故原因,后续确认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大小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第一是业主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第二是物业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如物业已履行了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且业主自身存在过错的话,则物业公司可以最大程度减轻自身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