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掉入电梯井摔伤反被物业告上法庭
小区业主掉入电梯井摔伤,但随后发生的事情出人意料:小区物业公司主动发声,声称电梯发生故障是因业主胡乱踩踏电梯门所致,除了业主摔伤外,电梯也不能正常运行,所以物业公司将业主告上法庭,追讨电梯维修费用。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昨日有了终审判决:兰州中院综合全案证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业主损坏电梯门事实,证据不足。
业主掉入电梯井摔伤起因是自己踩踏电梯门?
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9月16日晚8时33分许,陈某、刘某从榆中县陇顺小区4号楼6单元陈某家中出来后,在5楼打算乘坐电梯下楼。因电梯在5楼以上运行,陈某等待时用脚踹在2号电梯第5层层门,致使层门脱离轨道,陈某在惯性作用下跌入电梯内井。事发后,兴隆物业公司提供了事发当时的视频:当晚8时36分,刘某在6单元地下室负二层用脚使劲踹2号电梯层门;41分38秒,保安到达现场后,对跌入电梯内井的陈某施救,并向110、120报警,陈某后被送往医院。
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物业公司状告业主索赔
兴隆物业公司认为业主的行为导致电梯不能正常使用,遂将陈某、刘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陈某、刘某恢复电梯原状,并支付修复费用12720元。
榆中县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陈某的不当行为造成对正常运行的2号电梯损害,致使2号电梯不能正常运行。刘某发现陈某跌进电梯内井后,应当迅速通知保安,采取合理的方式救人,但刘某采用破坏的方式踹地下室电梯层,致使层门损坏,陈某、刘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刘某在判决生效3日内,将受损电梯恢复原状至正常运行状态,驳回兴隆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业主损坏电梯证据不足
宣判后,陈某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称自己在等待下楼时,因电梯本身故障,导致自己掉入井口摔伤。原审法院认定自己用脚踹开电梯5层层门没有证据支持。而刘某提出上诉称,自己踩踏事故电梯层门的救援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属于侵权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物业公司,则希望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兰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上诉人陈某用脚踹2号电梯第5层层门这一事实,而3位证人均系在事故发生后才陆续到达现场,并未见证事故发生过程,故原审法院就上述事实所作认定依据不足。在本案二审期间,兴隆物业公司已经对涉案电梯进行了修复,电梯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其在本案中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故二审判决,撤销榆中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兴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