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用户名 密码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协会动态 > 关于协会 > 关于协会

河北省物业管理行业行规行约(2020版)

时间:2025-01-01 17:39  来源:秘书处  作者:管理员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制订《河北省物业管理行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旨在通过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性监管,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整体服务水平,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为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本规约适用于河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会员及从业人员。物业服务企业非会员及从业人员参照本规约执行。
 
  第四条 本规约由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及管理。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自身党建工作,自觉融入社区治理,积极参与“红色物业”创建,主动参与保障房、老旧小区等项目的物业服务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自觉遵守行业道德风尚,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监督,自觉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诚信为本、加强团结协作,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协调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逐步创建并完善自身企业文化,传播行业正能量,引导企业新发展。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利用新技术手段,提升服务管理水平,不断满足新时期业主对物业服务的需求。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践行社会责任,配合国家、省、市、县(区、市)、街道有效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构建爱心城市、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三章 物业企业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必须依法设立,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注册、新取得物业管理项目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进驻物业项目,并做好相关资料及物业服务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和交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法经营服务项目,不得擅自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行明码标价,并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公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支情况、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本着节约、公开、透明的原则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滥用、挪用。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并协助业主依法开展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公共事业单位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未经授权,不得对物业相关专有部分或共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可能对业主或者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和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共用设施的用途。
 
  第二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员工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员工职业道德、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理需求。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护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隐私,不得利用在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本着公平、公开、公正、有序的原则参与物业项目投标,不得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围标、串标或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禁止以行贿或欺骗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严禁虚假广告宣传,不得恶意损害、贬低同行企业的形象和商誉。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物业服务正常有序、平稳过渡、防止矛盾激化的原则,按照约定的期限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相关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所必须的相关资料,并做好物业服务费用的清退工作。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工商、税务等各项法规政策。依法工商年检,依法纳税,各类会计报表真实可靠。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涉黑涉恶、欺行霸市、危害公共安全。
 
  第三十四条 物业企业应支持、配合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协调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物业企业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应参照本规约处理,也可请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或仲裁机构协调解决。
 
  第四章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六条 物业从业人员要注重仪容仪表、礼貌待人、文明服务,树立和维护物业行业良好形象。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做好物业服务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要维护行业整体形象,不得随意发表有损行业形象和物业服务企业声誉的言论,不得损害行业和企业利益。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服务技能水平。 
 
  第四十一条 高低压电工、电梯安全管理员、中央空调运行人员、消防中控室值班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均须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供水管理人员须持有健康证明。
 
  第四十二条 物业从业人员要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报事报修等事项,不得推脱敷衍。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泄露物业服务企业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业主信息。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不得收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损害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通过合法手段解决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纠纷,不得与其发生肢体冲突。
 
  第五章 规约施行
 
  第四十六条 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注重党建引领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行业典型,倡导行业新风。
 
  第四十七条 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内部协调,正确引导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对行业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调查研究、会议研讨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四十八条 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定期组织物业服务相关培训,以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四十九条 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及时传递行业内外相关信息,加强行业正面宣传,积极有效地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监督本规约的实施,对违反本规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视情节轻重,可采取如下惩戒措施:
 
  (一)警告;
 
  (二)内部通告;
 
  (三)曝光;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六)建议取消行业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评选的参评资格;
 
  (七)取消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组织的达标示范活动的参评资格。
 
  第五十一条 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严格遵守本规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实行如下激励措施:
 
  (一)内部表彰;
 
  (二)公开表彰;
 
  (三)出具资信良好的证明;
 
  (四)优先推选参加行业相关评选活动;
 
  (五)优先推选参加物业项目的投标。
 
  第六章 规约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为推进本规约的执行,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将定期组织检查,做到表彰与批评相结合;并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馈监督管理信息。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执行本规约发生争议时,可向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申请协调。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对拒不执行的企业,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内部通报或相应的制裁。
 
  第五十四条 执行本规约将促进行业自律机制的完善。依据《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行规行约中相应条款可作为信用信息评分依据。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对本规约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适时修订,并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约解释权属于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规约自2020年3月3日起施行 。

 
 
关于我们  协会动态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管理入口 
opyright 2010-2020 河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版权所有 冀ICP备:19025151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502002084号  技术支持:网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