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物业管理暂时办法》空置房物业费可下浮20%
《衡水市物业管理暂时办法》实施空置房物业费可下浮20%
2015年1月1日,《衡水市物业管理暂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以期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我市主城区共有住宅小区772个,建筑面积约为1890万平方米,物业服务企业在管小区210个,管理面积1026万平方米。随之而来的,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委员会运行不乐观、老旧小区管理难度大等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对此,《办法》逐一做出了具体规定。
基层政府及社区居委会等也有物业管理职责
物业管理中的很多问题,仅靠物业主管部门单独处理难以解决,需要依靠基层政府及社区居委会进行协调。因此,《办法》首次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
《办法》指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具体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筹备、召开、选举和备案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管理业绩,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重大紧急事件。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可以列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设置专门岗位,加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在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代为履行职责。
防止擅自撤离物业要交履约保证金
很多小区业主遭遇过物业弃管,即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造成管理真空,给业主生活造成不便。《办法》针对不同情形,为保障物业管理活动有序进行,提高物业服务主体履约意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规定实行物业管理履约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将用于兑现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并移交相关资料及设施设备等承诺。逐步建立由委托方、物业服务企业、县(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三方监管机制。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且明确了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物业退出移交过程中的职责。
长期不住的空置房物业服务费可下浮20%
对于长期不住的闲置房,《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减免幅度。即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连续5个月无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物业服务费可下浮20%。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确认后按约定标准下浮,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成立业主委员会做出具体规定
《办法》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申请程序、筹备、人数、成立备案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已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总面积的50%时,由不低于30位业主或者不低于占业主总数百分之五的业主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在物业管理中各相关单位协调联动
《办法》规定,物业管理涉及的政府业务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尽职尽责,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如规划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社区)用房和公建配套用房规划方案审批;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对房地产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加强对下一级政府部门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等。
《办法》中还明确了水、电、暖、气等专业部门的职责,以期充分有效发挥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的技术优势,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运作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