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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主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有变动

时间:2015-05-21 15:22  来源:燕赵都市网  作者:记者刘雅静  点击:

  日前,记者获悉,张家口市主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了调整,该市主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的数额按住宅(非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计算。同时,即日起,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一律不准代收房屋买受人交存的维修资金;房屋买受人今后可直接到指定银行交存维修资金。

  据了解,按照新规,维修资金交存数额进行了调整。多层住宅由原来按房价的2%交存调整为每平方米按70元交存;高层住宅(带电梯的多层住宅)由原来按房价的3%交存调整为每平方米按110元交存;非住宅(公寓、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由原来按房价的3%交存调整为每平方米按130元交存;别墅为每平方米80元;独立地下室、车库为每平方米40元。本交存标准调整前已交存部分维修资金的小区,继续沿用原政策规定执行;存量房(2000年1月1日后建设的小区)产权转移按新交存标准规定执行。

  为加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房屋买受人合法权益,新规还规定,即日起,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一律不准代收房屋买受人交存的维修资金,由房屋买受人直接到指定银行交存;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张家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计算出房屋买受人应交存的维修资金数额,并填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核定单》交于房屋买受人;房屋买受人持核定单到指定银行交存维修资金后,持交款凭证、盖有银行办讫章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核定单》、《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购房人身份证到市住建局换取正式发票;房屋买受人凭住建(房管)部门开具的交存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到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交房事宜;不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同时,2006年10月实行维修资金制度以来,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已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但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催交并办理相关手续;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及有关单位已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必须于7月30日前将维修资金全部移交到市、县(区)主管部门。被征收人(被拆迁户)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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