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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新建商品房须按10%配建保障房

时间:2015-10-26 10:21  来源:沧州日报  作者:_  点击:

  政府回购用于贫困家庭
 
  提示:近日,市政府制定印发了《沧州市本级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府回购管理办法》及配建合同和回购协议书。三个文件明确规定了新建商品房必须以不低于总住宅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保障房,并由政府回购,纳入所在小区实行统一的市场化物业管理与服务,为广大保障家庭申请保障房提供了新房源。
 
  配建保障房交付要达到入住条件
 
  我市为了回购市区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房,出台了《沧州市本级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府回购管理办法》。《办法》中所称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自2011年3月1日起,公开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按照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为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安置用房面积后,按照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验收,达到竣工备案条件,确保使用功能齐全、设施完善,交付房屋保证达到入住条件,能够正常使用,满足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
 
  政府按总成本价格回购
 
  对于保障房回购价格,《办法》第6条规定:除土地之外的建筑安装成本价,以及按配建比例分摊的配套设施等建设费用的总和,再扣除减免的优惠政策资金后的综合价格。最终回购价格的确定,应以市财政投资审核管理中心评审价格为准。
 
  由于产权性质与商品房不同,《办法》规定,配建的保障房不能办理预售许可,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对外销售。为了做好收购、移交工作,《办法》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回购的程序做了规定,要求交付前,必须完成竣工验收并达到入住条件,由住建局、财政局进行现场踏勘,提出收购意见。
 
  在税费交纳方面,政府作为购房人时,参照商品房买卖做法,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之前产生的税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政府之后产生的税费和基金,由政府负担。
 
  保障房应与商品房同步建设
 
  《沧州市本级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规定,在建设内容方面,要求配建保障房与商品房统一配套、同步建设,工期保持一致。在建设标准方面,按照我省政府投资保障房的规定,对土建安装、室外配套、室内装修都做了详细约定,确保配建的保障房达到国家和省的规定标准。
 
  《合同》还明确了双方的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没有按照规定时间、数量、标准等向政府移交保障房的,每延期一天缴纳总额5‰的违约金。政府部门没有按时支付回购款的,也缴纳相同比例的违约金,以便督促双方尽职履约。
 
  保障房实行统一市场化物业管理
 
  政府回购保障房,纳入所在小区实行统一的市场化物业管理与服务,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沧州市本级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回购协议书》由住建局、财政局、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从回购价款额度、付款方式等方面做了约定。在签订《协议》的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相关资料一并移交住建局。在付款程序方面,《协议》规定,市财政首先支付回购价款的90%,办结保障房不动产登记后,再支付剩余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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