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海港区:让专业法庭“挑大梁”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为京津冀协调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要求后,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认真总结以往专业法庭建设的经验,更新司法理念,进一步加强专业法庭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法庭的作用,让专业法庭在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调发展中“挑大梁”。
交通法庭:实现同步直赔
2009年7月,海港区人民法院交通法庭正式挂牌成立。为使大量交通事故纠纷能得到及时处理,交通法庭变事后理赔为同步直赔,即将交通法庭设在交管部门,如行政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可当场到交通法庭申请诉前保全、诉前调解等,实现了从受理、审查、立案、保全、调解、赔偿的“一条龙”服务。对一些较复杂的交通事故纠纷,交通法庭提前介入,协助交管部门在证据收集、事故责任认定等方面把好关。理赔是关键环节,海港区法院与秦皇岛市保险协会建立了保险合同纠纷联合调解机制,全市三十多家保险公司各设一名专职调解员,其中五大保险公司轮流在交通法庭值班,其他保险公司调解员随叫随到。一旦发生纠纷,保险公司调解员会在第一时间介入案件理赔工作,及时核算,及时理赔。
徐某驾驶的大型客车与冯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造成大型客车乘员关某当场死亡,另有21人不同程度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案情复杂,交管部门将案件移交给交通法庭。交通法庭接收案件后,在做好死者亲属及受伤人员安抚工作的同时,马上开展伤残评定、损失核算等项工作,保险公司调解员也积极参与。最后,交通法庭仅用一天时间就调解解决了这起重大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也当即兑现了理赔。这起纠纷如经诉讼程序审理,至少要花费几个月时间,而交通法庭仅用5天时间就在诉前成功化解,死者亲属、伤者及肇事方都非常满意。
6年来,交通法庭共调解交通事故纠纷2730起,案件自动履行率达到100%,另与交管部门共同调解复杂、疑难纠纷240余起,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7亿余元。6年来,交通法庭审结的案件无一上访,实现了高调解率、高履行率、零信访、零投诉。
物业法庭:把纠纷化解在诉前
近年来,海港区法院受理的物业纠纷数量逐年上升,幅度达30%以上。物业纠纷不仅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社区的和谐和稳定,化解此类纠纷宜早不宜晚,宜快不宜迟。鉴于这种情况,该院于去年4月成立了全市第一个物业法庭。
业主戴某自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未交纳物业费,共欠费2487元。接到物业公司的起诉后,征得双方同意,物业法庭进行了诉前调解。戴某称:“我家车辆停放在小区内四次被划,找到物业公司查看监控,监控不清楚,到现在也没有找到侵权人。我认为物业公司保安没有尽到保安义务,应当给我赔偿修车的费用。不赔就不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则称:“车被划不是我公司造成的,我公司不应该承担修车的责任。”办案法官向戴某说明:“物业公司有义务提供线索协助公安部门破案,但是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足。如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服务及管理方面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你说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所以应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对于车辆损失,业主可以向侵权人主张合法权利。”经调解,业主转变了态度,主动缴纳了拖欠的2487元物业费。
物业法庭在办案中发现,有的物业公司缺乏客户意识,向业主收费时冷、横、硬,引起业主不满;有的物业公司重收费、轻服务,对业主正当要求不能及时满足;有的物业公司管理不规范,没有和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发现这些问题后,物业法庭及时向物业公司提出司法建议。
某小区30多家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起诉到物业法庭。业主们则反映,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管理服务人员少,而且没有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收费标准也不统一。物业法庭经核实后建议物业公司:增加管理服务人员;和业主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接受了物业法庭的建议,马上增加了管理服务人员,并着手做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准备工作。经调解,物业公司将以前的收费标准降低了20%,业主们也陆续补交了物业费。
婚姻家庭法庭:坚持审判与教育结合
长城人民法庭成立于1985年,从1998开始,该庭专门审理辖区内的婚姻家庭纠纷,因此该庭又被称为婚姻家庭法庭。
早在1998年,该庭就确立了“审判与教育结合”的司法理念,并主办了海港区婚姻家庭教育学校。在审理纠纷过程中,让双方当事人参加法庭婚姻家庭学习班学习,并进行“三三制”的调解,即三种教学方式(授课、观看录像片、由现场的当事人自己谈体会)、三类教学内容(宣传有关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法规,讲解家庭美德、伦理道德、社会公德等相关知识,分析典型案例)、三个调解审理步骤(集中教育、个案调解、重点攻破)。近年来,该法庭每年举办婚姻家
庭学习班8次,参加人员的人数从20人到50人不等,参加学习的当事人和好率达30%左右。
李某与赵某于2001年同居,并生一子,但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李某到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法官通过与原被告沟通,发现双方之间还有感情,就组织双方参加了婚教学习。一张授课光盘还没看完,李某已泣不成声,赵某也眼含热泪。见此情况,法官及时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重归于好,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姻家庭纠纷往往有反复性,为此,该庭建立了案件回访制度,并明确规定:案件主办人每年对所结案件回访率必须达到50%以上,其中赡养和调解和好的婚姻纠纷回访率要达到100%,尤其对赡养纠纷或其他涉及老人的案件必须要到家里回访。
张某诉四个儿子赡养案经法庭调解后,四个儿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均表示履行赡养义务。半个月后,主审法官到张某家进行回访,却了解到,调解后,三个儿子都履行了赡养义务,但有一个儿子还“无动于衷”。主审法官立即联系村干部,共同上门做工作,最终圆满解决了问题。
2015年,该庭共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682件,已结576件,结案率为84.45%;其中调解355件,撤诉151件。
医疗法庭:依法保护医患合法权益
从2009年开始,海洋人民法庭专门审理辖区内的医疗纠纷案件,因此,海洋法庭也被称为医疗法庭。医疗纠纷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医患双方在责任比例方面往往分歧较大,不易达成一致,处理难度较大。医疗纠纷案件既是热点案件又是难点案件,在审理中,医疗法庭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慎重裁判,依法保护医患的合法权益。
患者王某因发热、眼黄、尿黄、腹痛到某医院就诊,医院对其进行了ERCP手术,根据病理医院对王某诊断为十二指肠壶腹腺癌。医院对王某进行胰头十二指肠切除手术后,王某出现发热、消化道瘘、肠管坏死等症状。2013年8月8日,患者王某死亡。患者亲属遂将医院推上了被告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为:“该医院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患者)最终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为主要责任。”被告对《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能够认定该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王某最终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对鉴定意见不认可,但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其观点,故其提出的患者王某死亡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抗辩观点不能成立。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被告没有上诉,并在一个月内履行了义务。
劳动法庭:建立全方位化解纠纷机制
海港区法院近年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由过去一年十几件增长至现在的一年400余件,面对这种情况,该院于2011年6月成立了劳动法庭。
劳动争议纠纷一般标的都不大,但当事人诉求一般都比较复杂,涉及劳动方面的政策比较多,所以,要妥善处理此类纠纷,还必须有劳动仲裁、社保、劳动监察、工会等部门的配合。因此,法庭注意发挥工会的优势,从工会聘请了特约陪审员。特约陪审员常驻法庭,除负责接待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外,还配合法庭调解纠纷。此外,法庭除在调解纠纷中邀请劳动仲裁、社保、劳动监察等部门派员参加外,还注意更广泛地发挥劳动仲裁、社保、劳动监察等部门的作用。在处理案件时如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应该予以处罚的,建议劳动监察部门对其予以处罚,或对其进行重点监察,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处理的案件涉及社保的,及时向社保部门进行咨询,获得支持;法庭在处理涉及仲裁部门的案件时,根据需要及时向仲裁部门了解有关情况,以保证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某机电公司职工李某等17人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遂来到劳动法庭咨询。法庭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认为李某等人的诉请掺杂了股东权利和劳动权利等多方面因素,也涉及了企业在最初改制时的遗留问题,不是通过一纸判决就能解决的,但从双方长远利益考虑有调解的可能。李某等人也知道其诉求的复杂性,故请求劳动法庭进行诉前化解。劳动法庭受理后,邀来自工会的特邀调解员对双方进行了诉前调解。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部门也派员参加。来自工会的特约调解员范声林指出了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同时引导李某等降低诉求,并建议双方通过股东决议解决双方的纠纷。经过几次调解,机电公司采纳了范声林的建议,通过股东决议的形式决定对李某等进行补偿,李某等同意了这一表决。双方在劳动法庭的指导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报记者 丁力辛 本报通讯员 甘 军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