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住建局下发通知物业这些收费必须对居民公开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衡水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衡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物业服务项目的财务公示制度,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此项工作的得到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开展了一系列明察暗访检查,为进一步增强物业管理收费透明度,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规范运营,现就物业服务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示公开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商品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等,都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
二、公示内容要求
1、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提供特约服务的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2、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要求每年三月底前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上一年度且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3、机动车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要求每半年公示一次,且每次公示不少于7日。
4、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要去每半年公示一次,且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5、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按照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规定进行公示。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实行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提升年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增加物业服务透明度,接受广大业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加强企业诚信建设的重要载体。各物业服务企业一定要提高认识,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排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2、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异议做好答复和说明工作,保证整个沟通渠道的畅通。
3、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实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取消评优资格,监督检查给予不合格,并将严肃处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