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期待您的观点 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11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法制办邮箱bdfzbzqyj@126.com
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11月30日前将意见
反馈至法制办邮箱bdfzbzqyj@126.com
□记者 刘靖澜 王欣 通讯员 张楠
物业服务不满意?小区里车位收费乱、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经营收益不明确让人心烦?别急,马上就有具体规定了!昨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已起草完成,目前正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市民如想查询具体内容,可登陆保定市人民政府网公示公告栏目,下载《意见稿》)。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11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法制办邮箱bdfzbzqyj@126.com。
物业管理的发展对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维护社区和谐、增加人员就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现实中各种问题或多或少地存在,困扰着大家生活。而在物业管理方面,我市一直沿用国务院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此次《意见稿》主要是针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
《意见稿》中规定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大家关心的小区内私搭乱建、乱停车、物业费缴纳等问题《意见稿》怎么讲……记者为您一一梳理。
职能部门齐抓共管
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权利不容忽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意见稿》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管理模式。公安、卫生、环保、规划、市政、园林、城管、人防、市场监督、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执法事项和监督电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在小区业委会成立难是普遍问题。有的业委会运作不规范,特别是对业主自治组织的行政管理职责不清、权限不明,导致业主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针对以上问题,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具体职责,确定了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管理主体。业主共同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等职责。
哪些费用该收
收的钱花在哪儿得说明白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经营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业主不愿或者拖延交纳物业费,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对物业的服务不满意,现实中也存在物业公司不公开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导致乱收费、服务差的现象。对此《意见稿》要求,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资金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接受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业主的监督;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服务费,但是预收物业服务费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应满足相关经营单位直接向最终用户服务的要求和条件,相关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不少小区内的电梯、公共宣传栏时常张贴广告,这些登在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归属谁?对此《意见稿》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房屋保修金给房子上保险
物业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保修。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
业主入住后,如果房屋质量缺陷、配套设施不健全等问题,往往会向物业企业发难,引发业主与物业企业矛盾。针对这一难题,《意见稿》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物业管理用房的承接查验工作。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物业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保修。同时规定了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前一次性缴存合同价款5%的质量保修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物业保修期内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使用物业质量保修金予以维修。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种紧急情况
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业主表决通过。发生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情形,需要立即对住宅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相关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可以按照应急维修程序支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需要经过两个“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即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但现实生活中,常常由于入住率低、外出、无人响应等各种原因,业主难以达成共识,造成维修资金使用难,相关设施无法得到及时维修。为此,《意见稿》规定,在三种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的情形下,需要立即对住宅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相关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可以按照应急维修程序支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在安全隐患处置妥当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这三种情况包括:屋面漏雨、外墙渗水、下水管道破裂、外墙面脱落、道路塌陷等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的;共用电梯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消防设施出现故障,公安机关下达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或者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