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停车收费出新规!今后这些地方不能收费!
近日,河北省发改委、住建厅及交通厅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称简《意见》),《意见》提出,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意见》提出,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
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对同一区域的停车服务收费,应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公立医院、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缓解停车矛盾。要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时或计次、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备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住宅小区停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求
《意见》明确,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小区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意见》表示,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中包括,机场、车站、港口、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点)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设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设施等。
上调停车费须提前一周向社会公示
《意见》要求,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一周向社会公示,不得串通涨价,自觉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鼓励各类经营场所附设的停车设施,在经营场所营业时间内实行免费或低收费政策。
这些停车费可减免!为健全相关配套监管措施,《意见》明确了6条规范收费减免措施。
1、这些执行任务的车辆免费
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2、机关单位办事不得收费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非办事人员、非工作时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3、查封扣押车辆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4、免费停车位不收费
在划定的城市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和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5、医院1小时内免费
进入医疗机构配套建设或内设停车设施停车时间不足6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进入其他停车场短时间停放车辆,其免费时间由各地确定。
6、其他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据了解,《意见》从即日起开始执行,2016年底前,各市县要出台落实该《实施意见》的文件,制定、完善本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