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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安全故障可不经2/3业主同意使用维修资金

时间:2017-02-13 11:39  来源:燕赵晚报  作者:_  点击: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住宅用户普遍关注的一些电梯问题进行了明确。
 
  办法中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电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办法明确,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警戒工作,控制电梯操作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电梯故障排除、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电梯需停止运行超过24小时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公告电梯停止运行原因和恢复运行时间。
 
  住宅小区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电梯存在故障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可以不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直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电梯所有权人共同承担。
 
  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以及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加装电梯。
 
  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并每年公布一次电梯相关费用的收支情况,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单独立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应当包括维护保养单位、维护保养人员姓名、维护保养时间和内容等。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保证电梯应急救援电话24小时有效应答。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在30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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