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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保定市主城区供水价格正式进行调整

时间:2017-07-05 11:43  来源:保定晚报  作者:_  点击:

  6月30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切实解决南水北调江水使用成本高等问题,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冀政发〔2016〕51号)的要求,综合我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所形成的一致意见,经市政府批准,从7月1日起,对我市主城区供水价格进行调整。
 
  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中“2017-2019年3年逐步调整到位”的原则,我市2017-2019年分别对主城区供水价格进行调整,今后市区主要使用长江水。2017年拟调价格居民水价为3.30元/立方米,非居民水价为5.64元/立方米,特行用水24.60元。2018年拟调价格居民水价为3.88元/立方米,非居民水价为6.69元/立方米,特行用水28.30元。2019年拟调价格居民水价为4.58元/立方米,非居民水价为7.95元/立方米,特行用水32.60元。目标价格居民水价为4.98元/立方米,非居民水价为8.30元/立方米,特行用水为32.60元/立方米,平均价格为6.62元/立方米。(此为使用地表水供水的抄表到户供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分年调整的价格中含水资源税0.40元/立方米。)
 
  由于污水处理费将随水费一并征收,标准为居民用水0.95元/立方米;非居民及特行用水1.40元/立方米。经过2017年价格调整后,居民用水从以往缴纳的3.55元/立方米调整为4.25元/立方米。
 
  同时,为保护地下水资源,利用价格杠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引江水全面切换,继续实行分质水价,使用地下水的用户,其水价在地表水水价基础上(不含水资源税)上浮20%,水资源税按照0.60元/立方米标准计入水价,分年调整价格为非居民用水2017年为6.89元,2018年为8.15元,2019年为9.66元;特行用水2017年为29.64元,2018年为34.08元,2019年为39.24元。
 
  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水,继续执行阶梯水价制度,各阶梯水量基数、水价级差、计量周期、缴费方式及阶梯水价计量等继续按照《保定市原市区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保价经费〔2015〕26号)执行。实施范围为保定市主城区公共供水服务区域的“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价格,其水价在第一阶梯水价基础上加价10%。各阶梯水价中均包含水资源税0.40元/立方米,不作为级差上浮基数。
 
  对城市使用供水总公司供水的低保户每月每户给予5立方米水的补贴,具体由市有关部门落实。自2017年7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分年调整均以7月1日抄见水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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