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规定物业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
据悉,《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7月28日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九章、七十二条,分别为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经营者义务的特别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消费争议解决、法律责任、附则。
其中,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经营者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由外,约定停水、停电、停暖、停气等内容。因管理费用发生纠纷,不得限制业主及业主的车辆进入小区、使用电梯等消费者行使物权权利的行为,不得以交付的水、电、暖、气费用抵销物业服务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并应当在经营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
据介绍,《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自1988年颁布,1997年再次修订,20年时间未进行修订,一些消费热点难点问题,如网络购物、信息消费、物业管理等方面发生的消费纠纷,运用原来的《消保条例》无法解决,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同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订,为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亟需对我省《消保条例》进行修订。
从2014年3月起,省工商局、省消协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先后征求了11个设区市、2个省直管县(市)政府以及26个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先后到山东、广东、深圳、安徽进行了立法调研,通过互联网、3·15活动现场等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今年5月11日,经省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了《修订草案》。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正式通过了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