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出台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
日前,记者从张家口市物价局获悉,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提高停车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等,市物价局依法制定了《张家口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从今年9月10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除此之外,其他机动车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停车设施经营者自主确定;住宅小区内实行收费管理的机动车停车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所、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小区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办法中涉及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五种,分别为摩托车(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小型车(7座(含)以下客车和2吨(含)以下货车)、中型车(8座以上19座(含)以下客车和2吨至5吨(含)货车、大型车(20座以上客车和5吨至10吨(含)货车)、超大型车(10吨以上货车)。
办法还规定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明确了对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擅自提高实行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不按规定落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等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