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物业管理协会发布行业经营行为规则
保定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经营行为规则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创建安全、整洁、舒适、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全面提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技能和服务水准,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物业管理现状,特制定《保定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经营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行为规则》)。
《行为规则》由保定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协)全体会员单位共同约定,是全体会员单位在管理服务经营活动中共同遵守的经营行为准则。
市物协常务理事会是《行为规则》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行为规则》。
市物协常务理事会授权市物协秘书处负责《行为规则》执行的日常工作,向会员单位传递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诚信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行为规则》对全市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
一、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自觉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守法自律,合法经营,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在企业组织建设中,自觉遵守行业《行为规则》: 健全组织机构,确定保障机制;理顺管理工作程序,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明确部门间工作流程,完善文书档案管理,公示服务制度、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员工培训,统一服装,挂牌上岗,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对来访和投诉者不推诿、不刁难,热情接待,及时处理,做好业主回访工作。
三、自觉接受政府对企业的运营监督指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四、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专业岗位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五、在参加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自觉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合理、诚信的市场原则,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抵制各种不正当行为,反对恶意竞争。
六、在接管项目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要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费标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要明码标价。
七、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要求,协助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合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八、认真遵守信息保密原则, 不利用业主的信息,侵犯业主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九、积极协助当地公安和消防部门作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防消防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秩序维护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十、在维护和修缮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场地时,禁止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禁止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和场地。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要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十一、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在规定期限内,向业主委员会(或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设施设备,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应移交的财物。
十二、接管或退出管理项目、变更服务费用、企业重大人事变动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到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备案。
十三、正确处理好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遇有纠纷时,应通过协商或法律诉讼等办法解决,不得采取不正当行为处理争议。
十四、自觉接受政府物价部门对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的监督和工作指导。
十五、自觉遵守《保定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服务自律管理规约》和《行为规则》,按时交纳会费,并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十六、《行为规则》的内容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应遵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七、要维护物业管理行业的共同利益,同损害行业形象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十八、自觉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业主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十九、违反以上规定的,且经查证属实,由《行为规则》执行机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业内警告;2、业内通报;3、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予以公示。
《行为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定市物业管理协会
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三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