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住建局最新发布!这样擅改房屋,最高罚款30000元!
为保障房屋安全使用,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近日,石家庄市住建局发布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一起来看↓↓↓
擅自改变或损坏房屋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最高将处以30000元罚款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
办法要求,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的各种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办法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使用人应正确使用房屋,对房屋的安全负责,及时检查和维修治理。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保障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确需改变的,应当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
违反者最高将处以30000元罚款
办法同时规定了禁止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8种行为,并明确,违反者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对非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禁止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8种行为
1.擅自改变或损坏房屋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2.擅自在承重墙上增开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3.将没有防水措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4.降低底层房屋地面标高或者挖掘地下室;
5.在屋顶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6.擅自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7.擅自拆改各类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对房屋安全使用进行监督
办法明确,辖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及物业服务单位,应对房屋安全使用进行监督,对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房屋所有权人,不得拒绝、阻挠对危房检查
房屋检查
办法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对房屋进行日常检查,特别在雨、雪等灾害性天气及其它各类灾害发生时,加强对重点房屋、部位的安全检查,做好排险解危工作,如发现重大险情,应及时向辖区政府报告。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对城市(含建制镇)各类危旧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轨道交通及深基坑周边房屋等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下达房屋隐患通知书。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按照房屋隐患通知书载明的事项处置。
违反规定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危险房屋管理制度和危险房屋治理的监督、检查制度,掌握辖区内危险房屋状况;制定和完善危险房屋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危险房屋档案,指导、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治理危险房屋;对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理,拒不整改的,按规定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办法同时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危险房屋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工作。
违反规定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应申请安全鉴定
有6种情形之一的,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办法规定,石家庄市、县(市)、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本辖区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房屋交付使用后,有6种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6种情形-
1.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2.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房屋;
3.改变使用性质、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4.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
5.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
6.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遇有重大疑难鉴定项目,可邀请有关部门和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鉴定。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应将鉴定文书抄送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鉴定不属危险房屋的,载明鉴定过程、结论、使用注意事项,以及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期限。
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规定,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而拒不申请的,由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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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9年7月18日